进口摩托车全攻略:从法律监管到税费解析

每晚9点17分,锁定机车网,与JC君共话摩托。你是否对大贸、小贸、平行进口、水车等概念有所了解,却又一知半解?别担心,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专业律师贺德峰,从他的独特视角,深入剖析这些与进口摩托车相关的问题。内容详尽,绝对让你受益匪浅!

若你欲购进口摩托车却对相关流程、渠道等一知半解,大贸车、小贸车、平行车及水车等词汇可能会让你迷失方向。它们究竟有何异同?如何抉择?这往往是新手骑士在选购进口摩托车时面临的初步难题。在深入探讨前,需明确这些术语均专指进口车。若你计划选购国产摩托车,则无需对此过多纠结。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倾向于从法律视角审视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除平行车外,大贸车、小贸车及水车等术语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界定,它们更多地是行业内的用语。为了更清晰地揭示这些术语的内涵与差异,我们将从进口摩托车的进口流程与监管规定入手进行分析。
一、摩托车进口商的准入管理

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以及《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的相关规定,摩托车及其相关零件和附件被列为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范畴。这意味着,任何经营摩托车进口业务的经销商或经营者,即所谓的“进口单位”,都必须依法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持有该许可证的进口单位,才能依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因此,合法经营进口摩托车业务的首要前提,便是取得这一至关重要的《进口许可证》。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注册并核发《进口许可证》的企业,才具备从事进口摩托车业务的资格。个人不具备从事该业务的条件。此外,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配额内通过自动进口许可制度进口自用摩托车。而为了推动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的发展,上海自贸区等试点地区的企业也享有以平行进口方式经营摩托车进口业务的权利。
二、进口摩托车的法律监管

摩托车作为强制认证认可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认证,并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进口单位在进口前应确保取得相应型号摩托车的CCC认证,否则车辆到岸后将无法办理报关入境。自动许可制度进口或平行进口的摩托车则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认证或免认手续。

(二)海关报关检验

进口摩托车必须依法履行海关申报检验程序,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国海关将对进口摩托车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并进行查缉走私工作。进口摩托车需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并由收货人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相关证件。海关将依法检验、征收关税,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在进口摩托车的法律监管中,商品检验检疫也是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商检,可以确保进口摩托车的质量、安全和环保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具体的商检流程和要求可咨询相关机构或参考相关法规。
为了规范进出口行为并加强商品检验工作,我国建立了进出口商品目录管理制度。该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口摩托车便位列其中。根据《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摩托车的检验工作由收货人所在地的海关负责,包括一般项目、安全性能和品质等方面的检验。在车辆运抵入境口岸后,收货人或代理人需持相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向海关报检。经检验合格的摩托车,海关将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若实施品质检验,则“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须附上“品质检验报告”。销售单位在办理进口摩托车国内销售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供这些证明文件。

对于摩托车经销商和销售单位来说,这些证明文件是办理境内销售备案的必备手续。同时,在进口摩托车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它们也是向国外摩托厂商或总代索赔的重要法律依据。而对于购买进口摩托车的消费者来说,这些证明文件则是办理摩托车上牌手续的必需材料。
同时,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16条的规定,进口摩托车供应商和经销商在交付摩托车时,必须同时提供进口摩托车的关单、商检单、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即CCC认证证书),以及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保修与维修保养手册、“三包”凭证等随车文件。这些文件应确保与车辆的实际配置相符。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进口摩托车时,应向经销商或4S店索取车辆一致性证明、电子信息表及发票等必要文件,以便为后续的上牌流程做好充分准备。
二、进口摩托车税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的规定,准许进口的货物与物品需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进口物品的所有人即成为纳税义务人,需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后的15日内完成税款缴纳。

对于进口摩托车而言,从入关到消费者完成上牌,整个过程中涉及到的税费种类共有四种,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车船税。这些税费的税率及计算方法均已明确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清晰的纳税依据。
完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2019)》
增值税

完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车船税

根据车型及排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3%、10%(具体税率详见相关附件)

在计算消费税时,需要先根据完税价格和关税之和,再扣除消费者税率的影响,最后乘以相应的消费者税率。这一计算方式依据的是《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此外,还需缴纳增值税。
在计算增值税时,需要以完税价格、关税以及已计算的消费税之和为基础,再乘以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这一规定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以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要求。同时,还需缴纳车船使用税。
36-180元
按气缸容量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及各省级政府的规定

(一)进口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9)》的规定,进口摩托车气缸容量在50CC至250CC之间的,最惠国税率为45%;气缸容量在250cc至500cc之间的,同样为45%;气缸容量在500cc至800cc之间的,最惠国税率为40%;而气缸容量超过800cc的,最惠国税率为30%。此外,电动摩托车和其他摩托车的最惠国税率为45%。需要注意的是,前述所有排量区间的摩托车的普通税率均为150%。

同时,中国与东盟AS、新加坡SG、智利CL、新西兰NZ、秘鲁PE、哥CR、冰岛IS、澳AU、香港HK、澳门MO、格GE等国家和地区适用协定关税税率。对于50cc至800cc以上的气缸容量区间,关税均为0。而在50cc至250cc的气缸容量区间内,中国与瑞士CH适用25.6%的协定税率,与韩国KR适用33.7%的协定税率。对于250cc至500cc的气缸排量区间,中国与巴PK适用32.8%的关税税率,与亚太AP适用32.9%的关税税率,与韩国KP同样适用33.7%的协定税率。在500cc至800cc的气缸容量区间,中国与韩国KR适用30%的协定税率。而对于800cc以上的气缸容量区间,中国与韩国则适用22.5%的关税税率。

(二)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的规定,气缸容量在250cc以下的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气缸容量为250cc的摩托车征收3%的消费税;而气缸容量超过250cc的摩托车则征收10%的消费税。

进口摩托车在计算消费税时,需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进行计算。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10%或3%。这意味着进口摩托车的消费税计算将综合考虑其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以及消费税比例税率等多个因素。

(三)增值税
在计算增值税时,需要以完税价格、关税以及已计算的消费税之和为基础,再乘以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这一规定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以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要求。同时,进口摩托车还需缴纳车船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20条的规定,进口摩托车的增值税由海关代为征收。同时,从海关获取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属于进项税额,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此外,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进口摩托车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已由16%下调至13%。

(四)车船使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该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车船税。对于摩托车,其税额范围为每辆36元至18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税额幅度内确定。

在实践操作中,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这些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应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相应的代收税款凭证。

从进口摩托车所涉及的税费来看,主要涉及关税和增值税。这两项税费由摩托车经销商或进口单位直接向进口海关缴纳。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摩托车时所支付的价格是包含关税和增值税的含税价格。实际上,不同气缸容量的进口摩托车所面临的综合税率也有所不同。例如,气缸容量在50cc至250cc的摩托车,其综合税率为63.85%;而气缸容量在800cc以上的摩托车,其综合税率为63.222%。除了品牌商的价格垄断和中间商的利润叠加外,高税费成本也是进口摩托车价格高昂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税务筹划的视角来看,中国与东盟的某些成员国(如AS)、新加坡(SG)、智利(CL)、新西兰(NZ)、秘鲁(PE)、哥斯达黎加(CR)、冰岛(IS)、澳大利亚(AU)、香港(HK)、澳门(MO)以及格鲁吉亚(GE)等国家和地区,都享有协定关税税率。在气缸容量为50cc至800cc及以上的范围内,这些国家的进口关税均为零。若进口摩托车经销商能够巧妙运用这些优惠政策,例如在香港等零关税地区搭建境外出口平台,充分享受协定税率带来的好处,降低进口摩托车的关税,这将显著提升经销商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国内的车友和骑士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大贸、小贸、平行车与水车的差异

在深入了解了进口摩托车的进口流程、所面临的法律约束以及相关税费之后,我们进一步探讨大贸车、小贸车、平行车和水车之间的差异,这将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理解这些不同类型的进口摩托车。

(一)大贸车

2005年4月1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国家工商总局)共同颁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第10号)。该办法明确规定,汽车(包括摩托车,下同)的品牌销售必须通过汽车供应商或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并统一使用店铺名称、标识和商标。汽车总经销商或品牌经销商在销售品牌汽车时,必须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此外,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需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而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满足条件后,则由汽车供应商进行备案。对于外商投资或中外合资设立的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还需履行外商投资审批手续,获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自该办法实施后,进口品牌摩托车均采用了品牌汽车销售模式。进口摩托车国外厂家或总经销商会在国内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搭建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即4S店或直营店销售模式)。同时,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供应商不再向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提供汽车(含摩托车)资源。因此,进口摩托车的进口、销售、售后等全流程均被国外摩托车厂家或总经销商在国内设立的子公司(即授权经销商)所垄断。
大贸车,是指由国外厂家或总经销商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即授权经销商)所生产并专门出口至中国市场的摩托车。这些摩托车严格按照中国关于摩托车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遵循中国进口货物的相关监管要求进行批量进口。整个进口流程包括取得强制性认证(即3C认证)、履行海关申报检验手续、通过检疫检验等,以确保摩托车符合中国市场的安全、环保和质量要求。此外,大贸车还需经过销售备案、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由于大贸车具备完备的进口手续和品牌商的优质售后服务,以及在中国区构建的完善售后服务网络,这使得大贸车在售后维修、检测、升级以及召回等方面均展现出显著优势。其售价也通过4S店或授权店的方式实现了公开透明化。同时,中文的车身标牌、仪表等配备,以及中文使用说明书的提供,让消费者能够享受到与使用国产车相似的便捷体验。更为重要的是,大贸车提供了完全合法正规的进口手续,使得摩托车能够依法购买保险并注册上牌,确保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与大贸车相对的是小贸车。小贸车是通过个人或特殊企业(如外资企业)以国家海关免税或折扣税率进口的摩托车。其进口数量有限,且摩托车本身可能不符合中国国家安全标准,需在入关前进行改装或整改。此外,小贸车在入境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法自由流转,这也限制了其在中国市场上的流通范围。
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与海关总署于2000年7月21日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外经贸资发〔2000〕376号)及《关于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第4号),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权利,可将这些货物进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共同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机构名单,持证机构可依据规定配额标准进口车辆。

小贸车,主要以天津自贸区为例,其入境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经销商与国外厂商合作,通过申请自用进口许可证进口车辆,并在国外注册后带入国内市场。这种方式可免于CCC认证,但车辆通常为二手。入关后需经过自用监管期再办理过户;二是经销商在国外通过改装厂将非中规车改装为中国摩托车安全技术规范,并在国内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即小CCC认证)。认证通过后,车辆可按合法进口程序销售,这种小贸车被称为“小CCC车”。

需注意的是,由于小贸车通过非品牌经销商渠道进口,因此不享受品牌售后服务体系和质量保证。购车、售后及质量等问题需由进口个人或企业自行负责。然而,与大贸车相比,小贸车在价格上更具优势,且品类丰富,选择多样。
然而,由于小贸车通常是根据生产厂家所在国别或地区的标准进行生产的,因此在某些方面,如外廓尺寸、转向灯、车辆识别代号以及产品标牌等,可能并不符合中国的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即“中规”。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公安部在2013年3月11日发布了《关于严格进口汽车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交管办[2013]95号),其中明确要求对以“小批量”、“小3C”等名义进口的车辆进行严格的注册登记管理。对于那些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因此,如果进口的小贸车未能达到中国的国家标准,那么其登记上牌将无法完成。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平行车。平行车,即“平行进口汽车”,是指除总经销商以外,由其他进口商直接从产品原产地进口的汽车。这种进口方式绕过了总经销商、国内经销商以及分销商等中间环节,因此平行车在价格上具有显著优势。

针对国内“小贸车”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品牌汽车销售制度的不足,国务院办公厅在2014年10月23日发布了《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49号)。该意见中首次提出了调整汽车品牌销售相关规定的要求,并计划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经过一年的筹备,上海市在2015年年初向商务部提交了平行进口车试点申请,并获得了商务部的复函同意。
2015年12月28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CCC认证改革试点措施的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38号)。为推动自贸区认证认可制度改革,该公告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放宽制造商授权文件要求、调整认证模式以及简化非结构性整改的工厂检查流程,从而扫清了平行进口汽车CCC认证的障碍。

2016年2月22日,商务部联合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八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该意见旨在解决汽车(含摩托车)进口、销售、上牌等多头监管的问题,并明确了各部门在试点工作中的职责。根据规定,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可自行进口汽车并建立分销网络,无需获得汽车供应商的授权。同时,企业可按需申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入关报检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上海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获得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全国首张平行进口汽车CCC认证证书,标志着平行进口汽车单车认证制度的正式落地。但本次认证实际上仍需通过国外改装厂对进口车辆进行符合中规标准的改装后才能获得,这与“小CCC车”的单车认证并无本质区别。
2017年4月5日,商务部颁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该办法于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举措废除了历经12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从而彻底打破了汽车品牌销售制度,为平行进口汽车(包括摩托车)的试点工作扫清了道路。

在此背景下,天津、上海等自贸区相继推出了支持平行进口车发展的政策。例如,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联合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海关等八部门于2017年9月2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沪商贸发[2017]280号),该通知对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试点企业或具备汽车销售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做出了具体规定。试点企业可向上海市商务委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并享受一系列便利措施,如自动进口许可制度、创新通检模式、单车认证模式、海关“预审价”以及适用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以降低进口成本。

尽管平行进口车在试点阶段已取得合法地位,并在入关报检、关税及注册上牌等方面与大贸车相差无几,但由于试点企业资质不一,且往往缺乏大贸车国内经销商所拥有的完善售后维修网络和技术、售后服务支持,因此在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以及汽车“三包”等方面仍难以与大贸车相提并论。同时,平行进口渠道对品牌车厂或国外总经销商的利益构成挑战,可能导致进口车源的不稳定性和被围追堵截的风险,这将成为制约汽车(含摩托车)平行进口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
水车,即未经过中国海关、商检、CCC认证等正规监管手续,从其他国家或地区非法走私入境的摩托车。显然,这种行为违反了进口监管规定,走私者可能面临海关缉私部门的严厉查处,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购买水车的骑士来说,由于缺乏合法的入关报检手续和完税证明,他们无法完成登记上牌,这意味着车辆无法合法上路。而且,水车走私者通常不具备汽车进口和销售资质,也缺乏必要的售后、维修和质保服务,因此车辆售后的所有风险和责任都由骑士自行承担,这无疑增加了巨大的风险。

四、深入探讨与建议

进口摩托车市场之所以呈现出诸如小贸车、“小批量”、“小CCC”、平行车、水车等多样化的现象,笔者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

首先,大贸车所面临的高额综合税负以及品牌销售模式下的价格垄断和层层加价,共同推高了进口摩托车的售价。与此同时,国产摩托车的发展滞后,无法充分满足摩托车爱好者的需求,从而引发了供求之间的严重不匹配。这使得许多骑士不得不寻求其他购车途径。

其次,长期存在的多头监管问题也加剧了市场的复杂性。强制性产品认证、海关、商检、税务、公安、质检等多个部门权责交叉,监管效率低下且存在冗余。这种情况不仅为小贸商和黄牛等提供了监管套利的空间,同时也给平行进口等改革和试点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协调和推进难度。

再者,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普遍存在的偏见也加剧了市场的困境。他们往往将摩托车视为落后的交通工具,并长期实施限摩政策。这导致低端摩托车市场呈现萎缩趋势,而高端摩托车市场则受到日本、欧美等进口摩托车的强烈冲击。国产摩托车厂商在大排量高端摩托车市场上面临着市场占有率低、研发能力弱和投资动力不足的困境,长期无法取得突破。进口摩托车因此长期处于供需失衡的状态。
针对进口摩托车市场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改善现状:首先,国家层面应摒弃对摩托车的歧视性认知,公平对待摩托车与轿车,纠正限摩政策,赋予公民更多的选择权。其次,改革进口监管政策,简化进口流程,提高进口效率,同时放宽进口渠道。此外,应积极推进关税、强制性认证等制度的改革,为平行进口试点创造有利条件。最后,希望国内摩托车生产厂家能以全球视野审视中国市场,增加大排量高端摩托车的研发投入,以满足国内摩托车爱好者的需求,改变大排量高端摩托车过度依赖进口的局面。

声明: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参考学习,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或依据。若需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信息和来源。作者:贺德峰,律师,同时身为摩托车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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