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检验相关的变化点:
1、叉车的定期检验周期由原来的1年调整为2年;
2、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存在不合格项,判定为“不合格”;
3、定期检验(包括首次、定期)需提供的资料
首次检验:
1、报检申请材料
2、产品质量合格证(包括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含叉车产品数据表)、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定期检验:
1、报检申请材料
2、使用单位审查资料:上一周检定检报告、叉车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新增由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的自行检查记录或报告。
附表
使用单位叉车自行检查记录表
车牌号: 检查日期: 检查人:
自行检查内容、方法和要求
C1技术资料审查
依据本规程相关规定,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C1.1设计资料审查
(1)设计任务书,至少包括设计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技术参数、使用环境条件等内容;
(2)主要设计图样,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至少包括图纸目录、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外购货叉除外)、制动原理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等;
(3)设计计算书,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
C1.2制造资料审查
(1)境内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明;
(2)型式试验证书;
(3)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4)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
(5)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的整机防爆合格证;或者所用发动机(行走电机)、隔爆箱、蓄电池、接线盒、灯具、电气声响警示装置等部件的防爆合格证,其防爆级别不低于整机的防爆要求。
C1.3 改造资料审查
(1)改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改造施工告知证明材料;
(3)改造后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4)首次检验或者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
(5)改造项目清单。
C1.4 使用资料审查
(1)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
(2)最近一次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3)场车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本周期内修理的自检报告、相关技术资料、修理单位的生产许可证(如涉及)。
C2 检查
C2.1结构型式检查
检查车辆的主参数、主要结构型式与技术资料的描述是否一致。
C2.2主要参数测定
对照设计文件和产品对应标准,测量其起升高度、长度、宽度、高度及轴距、轮距、前悬距等主要尺寸,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额定起重量按照GB/T 10827.1-2014《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附录A进行界定。
C2.3整车外观检查
(1)应当留有安装车牌的位置,该位置的尺寸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
(2)车架易见部位应当有清晰的永久编号,且与有关资料一致;
(3)防爆功能的叉车应当在明显部位设置和车辆体积相适合的永久性“Ex”标志和使用说明牌;
(4)仪表或者指示器应当指(显)示清晰醒目、灵敏有效;
(5)车身应当周正,各部件齐全、完整,连接紧固,无缺损;
(6)应当将车牌固定在车辆明显部位,车牌编号与使用登记信息一致。
C2.4 主要受力结构件检查
(1)查阅车架、门架、货叉架所用材料的质量证明,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2)查阅实心货叉的试验报告,报告结论应当符合GB/T 5182《叉车 货叉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相关要求;
(3)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缝外部宏观检查,不得有可见的漏焊、裂纹、烧穿、严重咬边等缺陷;
(4)主要受力结构件应当无明显变形、裂纹和锈蚀,螺栓等连接件不应当缺少和松动。
C2.5 主要零部件检查
(1)查阅有关证明,电动叉车行走电机的绝缘等级应当不低于F级;
(2)查阅有关证明,叉车起升链条的安全系数应当符合GB/T 10827.1-2014《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中4.6.1的要求。
C2.6 铭牌和安全标志检查
(1)铭牌、载荷曲线、安全标志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2)铭牌、载荷曲线、安全标志应当置于叉车的显著位置,并且保持清晰。
C2.7 车辆自重测定
依据以下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车辆自重测定试验,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对应标准要求;
(1)平衡重式叉车、三向堆垛式叉车,按照JB/T3300-2010《平衡重式叉车 整机试验方法》中6.2的规定;
(2)前移式叉车,按照JB/T3244-2005《蓄电池前移式叉车》中5.3.2的规定;
(3)插腿式叉车,按照JB/T 3340-2005《插腿式叉车》中5.3.2的规定;
(4)侧面式叉车,按照JB/T9012-2011《侧面式叉车》中5.4.2.2的规定;
(5)托盘堆垛车,按照JB/T 3341-2005《托盘堆垛车》中5.3.2的规定。
C2.8 动力系统检查
(1)汽油机、柴油机驱动的叉车的燃油箱,应当符合GB/T10827.1-2014中4.5.2 的有关要求;
(2)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为燃料的系统,制造单位提供的部件型式试验证书应当涵盖车辆上所使用的气瓶;
(3)动力源为蓄电池的叉车,蓄电池金属盖或者非金属盖的金属部件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应当有30mm以上的间隙;若盖板和带电部分被有效绝缘,则其间隙至少有10mm;
(4)由于意外的关闭会造成伤害的,应当在罩壳处(如牵引蓄电池或者发动机罩)设置防止意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车辆上或者安装在车辆的安全处;
(5)发动机(行走电机)应当运转平稳,无异响,能正常启动、熄火(关闭);
(6)动力系统线路应当无漏电现象,管路应当无漏水、漏油现象;
(7)发动机(行走电机)的安装应当牢固可靠,连接部分无松动、脱落、损坏;
(8)车辆配置车用气瓶时,气瓶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
C2.9传动系统检查
(1)静压传动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2)机械传动和液力传动的内燃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能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
(3)传动系统及其零部件运转平稳,不应当有异常声响;
(4)变速箱不应当有自动脱挡、串挡现象,运行正常,倒挡可靠;
(5)离合器应当分离彻底,接合平稳,工作时无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C2.10 行驶系统检查
(1)轮胎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2)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当相同;
(3)轮辋应当完整无损,螺栓、螺母应当齐全紧固;
(4)前后桥与车架的连接应当紧固;
(5)充气轮胎胎面和胎壁应当无长度超过25mm或者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实心轮胎(包括工业脚轮和车轮轮胎)应当无胶层气泡和脱层、钢圈与胶层松脱等缺陷。
C2.11 转向系统检查
(1)转向系统应当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在任意转向操作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
(2)向前运行时,顺时针转动方向盘或者对转向控制装置的等同操作,应当使叉车右转,并且乘驾式叉车的控制装置应当被限制在叉车轮廓内;
(3)转向装置中的转向节臂,转向横、直拉杆不应当有裂纹、损伤,球销不应当松旷,转向油缸不应当有泄漏油现象。
C2.12 液压系统检查
(1)应当设置能防止系统内压力超过预定值的装置,此装置的设计和安装能够避免意外的松动或者调节,调整压力需要有工具或者钥匙;
(2)液压系统用软管、硬管和接头至少能承受液压回路3倍的工作压力;
(3)液压管路布置与其他运动机件应当无相互干涉;
(4)液压系统固定接口应当无渗油,运动接口应当无漏油,各部位应当无泄漏现象。
C2.13 制动系统检查
(1)应当具有行车、驻车制动系统,并且设置相应的制动装置;
(2)坐驾式叉车的行车制动与驻车制动系统应当由独立的装置进行操纵;
(3)站驾式和步驾式叉车应当带有一个制动装置,该装置应当自动闭合直到其被司机释放;
(4)驻车制动系统应当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手柄操纵的驻车制动控制装置应当有防止意外释放的功能;
(5)用踏板操纵运行和制动控制装置的叉车,应当符合GB/T 26562《自行式坐驾工业车辆踏板的结构与布置踏板的结构与布置原则》。
C2.14 电气和控制系统检查
(1)启动应当设置开关装置,需要由钥匙、密码或者磁卡等才能启动;
(2)电动叉车的电气系统应当采用双线制;
(3)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其他叉车根据使用工况设置照明和信号装置,照明和信号装置应当功能完好;
(4)电动叉车应当设置非自动复位且能切断所有驱动部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
(5)动力源为蓄电池的叉车充电时,应当保证电源与车辆控制电路分离,车辆不能通过自身的驱动系统行驶;插接器应当有定向防护,防止插接器接反;
(6)电气部件及线路的带电部分不得因使用损耗或者老化而裸露。
C2.15 工作装置检查
(1)在叉车(除装有伸缩门架和货叉的前移式叉车)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时,离司机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纵杆控制倾斜功能,第三近的操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四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在装有伸缩门架或者货叉的前移式叉车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时,离司机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纵杆控制门架或者货叉的移动,第三近的操纵杆控制倾斜功能,第四近的操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五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
(2)当控制装置被设计和构造成能完成一个以上的功能时,每一单独功能都应当做出清晰的标志;
(3)控制装置应当操作灵活,被释放时,应当自动回到中位,并且停止相应的载荷移动;
(4)应当设置防止货叉意外侧向滑移或者脱落的装置;
(5)各运动机构应当配合良好,无异响,运动无阻滞现象;
(6)起升链条应当完整无裂纹,无变形,连接配合良好,工作灵敏可靠。
C2.16 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检查
(1)护顶架(司机室)应当符合GB/T5143《工业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
(2)采用对开式轮辋并且装有充气轮胎时,结构上应当保证车轮从车上拆下后,方能松动轮辋螺栓;
(3)起升高度大于1800mm的乘驾式叉车或者载荷起升高度超过操作平台1800mm 的叉车应当装有护顶架或者司机室;
(4)乘驾式叉车应当设置由司机控制、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至少包括喇叭、倒车蜂鸣器),其中,设计为司机侧站或者侧坐驾驶的叉车可不设置倒车蜂鸣器;
(5)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后视镜,侧面式叉车货叉侧和额定起重量大于10000kg的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后方还应当设置视频监视装置;
(6)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000kg的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单侧)应当配备司机防护约束装置(如安全带);
(7)前风窗玻璃应当设置刮水器,刮水器应当能正常工作,且关闭时刮片应当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
(8)应当设置下降限速装置、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如果下降限速阀与升降油缸采用软管连接,还应当有防止爆管装置;
(9)起升装置应当设置防越程装置,避免货叉架和门架上的运动部件从门架上端意外脱落
(10)挡货架上开口的两个尺寸中应当有一个不大于150mm;
(11)应当有避免正常操作的司机与车轮接触以及被车轮甩出物体伤害的保护装置;对于转向轮,只需对其直线行驶状态进行防护;
(12)没有安装护顶架的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叉车,当其侧面防护装置处于保护位置时,应当采取措施以防起升高度大于1800mm;
(13)对于步驾式叉车,舵柄应当配备一种装置,当其头部在操作位置与固体物(如司机的身体)接触时,能促使车辆朝远离司机的方向运行,直到该装置上的压力被解除或者实施制动使车辆停下,且该装置应当可靠有效;
(14)对带站驾板的步驾式叉车,悬挂在车架上的站板应当能自动折叠或者回转到直立位置;无法实现自动折叠站板的应当有保护装置,防止司机未站立在站板上或者站板未处于折起位置时叉车移动或者运行;
(15)对带站驾板的步驾式叉车,当站板保护装置和司机侧面围护装置处于保护位置时,叉车的运行速度才可超过6km/h;
(16)护顶架(司机室)与车辆连接应当紧固,结构件及其配件应当无裂纹、分离,顶棚垂直方向应当无明显的永久变形。
C2.17 安全监控装置检查
(1)乘驾式电动叉车、电液换向的乘驾式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电液换向的乘驾式内燃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司机坐(站)姿状态感知系统,当司机不在正常操作位置时,车辆不能进行动力运行,即使操纵载荷装卸控制装置,也不应当出现门架的倾斜和货叉架的移动;当司机回到正常操作位置,但没有进行额外操作时,动力运行、门架的倾斜和货叉架的移动均不应当自动发生;
(2)应当设置符合本规程的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验证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是否有效,当该采集器失效、拆除或者司机信息不正确时,车辆不能启动。
C2.18 防爆性能检查
(1)电气部件及发动机均应当采用防爆型,且其防爆级别不低于整机的防爆要求;
(2)防爆电气部件外壳应当无损伤,透明件无裂纹,结合面应当紧固严密,紧固件应当无锈蚀、缺损;
(3)车辆上所有大于100cm²的金属部件应当等电位地连接到车架上,并且最终通过非火花导电带、导电轮胎等方式与大地良好导通;
(4)蓄电池箱体上应当设置清晰的永久性“Ex”标志和“危险场所严禁打开”字样的警告牌,箱体和箱盖应当设置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的锁紧机构;
(5)发动机的进气管应当设置阻火器,排气管应当设置阻火器和火星熄灭器,进气管道、排气管道不应当有裂纹进气系统还应当设置进气截止阀,进气截止阀应当能手动操作,手动操作时,发动机应当能可靠停机;
(6)载荷装卸装置接触或者可能接触地面或者载荷的所有表面,应当用铜、铜锌合金、不锈钢或者非金属材料(如橡胶、塑料)包覆。
C3 试验项目
C3.1装卸性能试验
C3.1.1 最大起升速度测定
依据以下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方法在标准无载状态和标准载荷状态时,分别测取空、满载最大起升速度,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对应标准要求∶
(1)平衡重式叉车、三向堆垛式叉车,按照JB/T 3300-2010《平衡重式叉车 整机试验方法》中8.2.2的规定;
(2)前移式叉车,按照JB/T 3244-2005《蓄电池前移式叉车》中5.3.4.2的规定;
(3)插腿式叉车,按照JB/T 3340-2005《插腿式叉车》中5.3.4.2的规定;
(4)侧面式叉车,按照JB/T9012-2011《侧面式叉车》中5.6.2.1和5.6.2.4的规定;
(5)托盘堆垛车,按照JB/T3341-2005《托盘堆垛车》中5.3.4.2的规定。
C3.1.2 最大下降速度测定
依据以下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方法在标准无载状态和标准载荷状态时,分别测取空、满载最大下降速度,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对应标准要求(液压单元控制的叉车对空载下降速度不作要求)
(1)平衡重式叉车、三向堆垛式叉车,按照JB/T 3300-2010中8.2.3的规定;
(2)前移式叉车,按照JB/T3244-2005中5.3.4.3的规定;
(3)插腿式叉车,按照JB/T3340-2005中5.3.4.3的规定;
(4)侧面式叉车,按照JB/T9012-2011中5.6.2.2和5.6.2.5的规定;
(5)托盘堆垛车,按照JB/T 3341-2005中5.3.4.3的规定。
C3.1.3 货叉自然下滑量、门架或者叉架倾角的自然变化量测定
依据以下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方法在标准载荷状态时,测量货叉自然下滑量和门架或者叉架倾角的自然变化量,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对应标准要求∶
(1)平衡重式叉车、三向堆垛式叉车,按照JB/T 3300-2010中8.2.6的规定;
(2)前移式叉车,按照JB/T 3244-2005中5.3.4.7的规定;
(3)插腿式叉车,按照JB/T 3340-2005中5.3.4.4的规定;
(4)侧面式叉车,按照JB/T9012-2011中5.6.2.7的规定;
(5)托盘堆垛车,按照JB/T3341-2005中5.3.4.4的规定。
C3.1.4 门架倾斜速度测定(适用于门架具有倾斜功能的车辆)
依据JB/T3300-2010中8.2.5的试验方法在标准载荷状态(试验载荷允许固定在货叉架上)时,测量液压分配阀全开时门架最大前倾速度,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C3.1.5 门架或者货叉架偏载试验
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10000kg的车辆依据JB/T3300-2010中8.2.4,大于10000kg的车辆依据JB/T11037-2010《10000kg~45000kg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技术条件》中5.3规定的试验方法在标准载荷状态下,按照规定的偏载距离试验门架、货叉架、货叉有无永久性变形,内门架和货叉架有无阻滞现象。
C3.1.6 前移速度测定(仅适用于前移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
依据以下相关标准的试验方法,在标准无载及标准载荷状态时,测量液压分配阀全开时门架或者货叉架最大前移速度,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对应标准要求∶
(1)侧面式叉车,按照JB/T9012-2011中5.6.2.3和5.6.2.6的规定;
(2)前移式叉车,按照JB/T 3244-2005中5.3.4.4的规定。
C3.2 转向性能试验
C3.2.1 最小转弯半径测定
在标准无载运行状态下,按照以下相关标准条款规定的工况、试验方法和要求进行试验,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对应标准要求∶
(1)平衡重式叉车、三向堆垛式叉车,按照JB/T3300-2010中9.5的规定;
(2)前移式叉车,按照JB/T3244-2005中5.3.5.2的规定;
(3)插腿式叉车,按照JB/T 3340-2005中5.3.5.2的规定;
(4)侧面式叉车,按照JB/T9012-2011中5.7的规定;
(5)托盘堆垛车,按照JB/T3341-2005中5.3.5.2的规定。
C3.2.2 转向操作力测定
在标准无载运行状态下,按照以下相关标准规定的工况、试验方法和要求进行试验,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舵柄操作的叉车原地转向操作力不大于400N,方向盘操作的叉车原地转向操作力不大于20N,左右转向操作力相差不大于5N的要求∶
(1)平衡重式叉车、三向堆垛式叉车,按照JB/T3300-2010中9.4的规定;
(2)前移式叉车,按照JB/T 3244-2005中5.3.5.1的规定;
(3)插腿式叉车,按照JB/T 3340-2005中5.3.5.1的规定;
(4)侧面式叉车,按照JB/T9012-2011中5.7的规定;
(5)托盘堆垛车,按照JB/T3341-2005中5.3.5.1的规定。
C3.3 运行性能试验
分别在标准无载和标准载荷运行状态下,按照以下相关标准的工况、试验方法和要求进行试验,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对应标准要求∶
(1)平衡重式叉车、三向堆垛式叉车,按照JB/T 3300-2010中10.5的规定;
(2)前移式叉车,按照JB/T 3244-2005中5.3.6的规定;
(3)插腿式叉车,按照JB/T 3340-2005中5.3.6的规定;
(4)侧面式叉车,按照JB/T9012-2011中5.8的规定;
(5)托盘堆垛车,按照JB/T 3341-2005中5.3.6的规定。
C3.4动力性能试验
C3.4.1 爬坡试验
按照以下相应标准规定的工况、试验方法和要求进行试验,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对应标准要求
(1)平衡重式叉车、三向堆垛式叉车,按照JB/T3300-2010中11.5的规定;
(2)前移式叉车,按照JB/T 3244-2005中5.3.8的规定;
(3)插腿式叉车,按照JB/T3340-2005中5.3.8的规定;
(4)侧面式叉车,按照JB/T9012-2011中5.9的规定;
(5)托盘堆垛车,按照JB/T3341-2005中5.3.8的规定。
如果前款所列标准中试验条件不满足时,也可以按照其他相应标准规定的工况、试验方法和要求进行试验,测定车辆的最大牵引力,并且通过最大牵引力折算最大爬坡度。蓄电池为动力的叉车在行走电机5分钟制下最大容许电流的牵引力为最大牵引力,液力以及静压传动车辆按照2.0km/h时测得的牵引力为其最大牵引力,机械传动的车辆在最小稳定车速下测定的牵引力为其最大牵引力。
C3.4.2 最大挂钩牵引力测定(仅适用于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侧面式叉车)
按照JB/T3300-2010中11.4.2规定的工况、试验方法和要求进行试验,测定车辆的最大挂钩牵引力。检查其结果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C3.5制动性能试验
C3.5.1 坡道驻车制动试验
按照GB/T 18849-2011中6.1规定的工况、试验方法和要求进行试验,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定期(首次)检验时,允许以无载状态在作业区域中较大坡道上进行试验。
C3.5.2 牵引杆拉力测定
按照GB/T18849-2011中6.2.2规定的工况、试验方法和要求进行试验,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C3.5.3 制动距离测定
按照GB/T18849-2011中6.2.1规定的工况、试验方法和要求进行试验,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定期(首次)检验时,允许以无载工况和检验现场实际可达到的最大车速进行试验。
C3.5.4热衰减试验
按照GB/T 18849-2011中6.4规定的工况、试验方法和要求进行试验,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注∶C3.5.2和C3.5.3可任选其一试验,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时仅在空载状态下试验。
C3.6 稳定性试验
依据相应的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方法,验证车辆的稳定性是否满足其要求。额定起重量大于10000kg的车辆,允许采用校核计算或者其他有效的方式替代稳定性试验。
(1)平衡重式叉车,按照GB/T26949.2《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2部分∶平衡重式叉车》和GB/T 26949.15《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15部分∶带铰接转向的平衡重式叉车》的规定;
(2)前移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按照GB/T26949.3《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3部分∶前移式和插腿式叉车》的规定;
(3)侧面式叉车,按照GB/T26949.5《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5部分∶侧面式叉车(单侧)》的规定;
(4)托盘堆垛车,按照GB/T26949.4《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4部分∶托盘堆垛车、双层堆垛车和操作者位置起升高度不大于1200mm的拣选车》的规定;
(5)三向堆垛式叉车,按照GB/T 26949.22《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22部分∶操作者位置可或不可起升的三向堆垛式叉车》的规定。
C3.7 电气安全试验(仅适用于蓄电池叉车)
(1)按照GB/T27544-2011中6.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绝缘电阻测试,蓄电池绝缘电阻应当不小于 50Ω乘蓄电池组额定电压值;其余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应当不小于1kΩ乘蓄电池额定电压值;
(2)按照C3.4.1的要求进行爬坡试验时,坡道上起步行驶电机应当无异常。
C3.8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试验
保护和防护装置试验包括护顶架试验和超载保护试验。
C3.8.1 护顶架(司机室)试验
对装有护顶架或者司机室的高起升车辆,应当按照GB/T5143规定的试验工况、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C3.8.2 超载保护试验
在叉车工作油泵出口处联接三通装置,接压力表或者油压传感器,分别测试溢流状态下油泵出口压力以及标准载荷最大起升速度状态下油泵出口压力,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000kg的叉车,溢流状态下油泵出口压力应当小于标准载荷最大起升速度状态下油泵出口压力的1.3倍;额定起重量大于5000kg的叉车,溢流状态下油泵出口压力应当小于标准载荷最大起升速度状态下油泵出口压力的1.2倍。
C3.9 主要受力结构件强度试验
按照GB/T10827.1-2014中5.2规定的工况、试验方法和要求进行试验,检查其门架是否有永久变形或者其他异常现象。
C3.10 强化试验
C3.10.1 强化试验(适用于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1000kg的叉车)按照以下相关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方法进行试验,其中内燃叉车400h,蓄电池叉车200h,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对应标准要求。
(1)平衡重式叉车,按照JB/T 3300-2010中第19章,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JB/T 2391-2017中4.4.4的规定;
(2)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式叉车,按照JB/T 3244-2005中5.3.16,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该标准中4.4.3和4.4.4的规定;
(3)插腿式叉车,按照JB/T3340-2005中5.3.16,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该标准中4.4.3和4.4.4的规定;
(4)侧面式叉车,按照JB/T 9012-2011中5.17,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该标准中4.3.3和4.3.4的规定;
(5)托盘堆垛车,按照JB/T3341-2005中5.3.16,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该标准中4.4.3和4.4.4的规定。
C3.10.2 强化试验(适用于额定起重量大于1000kg 且小于或者等于25000kg 的叉车)
在满足试验要求的场地内进行100h试验,试验路线和方法按照JB/T 11037-2010 中5.6,循环次数为每小时10次,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不能出现致命故障和重大故障,一般故障不超过1次;
(2)设备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3)未发生因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
(4)设备的结构件和主要零部件无损坏。
注C-1∶致命故障为危及人身及货物安全,或者导致主要部件总成报废的故障。
注C-2:重大故障为导致主要零部件总成严重损坏,或者严重影响叉车正常作业,或者在2小时内不能排除的故障。
注C-3∶一般故障为使叉车停机或者性能下降,但不导致主要零部件总成严重损坏,并且可用随车工具在较短时间内排除的故障。
C3.10.3 强化试验(适用于额定起重量大于25000kg的叉车)
在满足试验要求的场地内进行60h试验,试验路线和方法按照JB/T 11037-2010 中5.6的规定,循环次数为每小时10次,检查其结果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不能出现致命故障和重大故障,一般故障不超过1次;
(2)设备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3)未发生因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
(4)设备的结构件和主要零部件无损坏。
C3.10.4 性能复测
强化试验结束后,进行整机性能复测,检查其结果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满载最大起升速度变化值允差范围±30mm/s;
(2)满载最大运行速度变化值允差范围±2km/h
(3)货叉自然下滑量变化值≤15mm;
(4)门架(或者货叉)前倾角变化值≤1°。
C3.11 防爆性能试验(适用于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车)
C3.11.1 温度试验
制动器、离合器、液压系统、行走电机及发动机应当按照GB/T19854-2018中5.2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温度试验,测得的最高表面温度不应当超过车辆的设计最高表面温度。
C3.11.2 接地电阻测量
按照GB/T 19854-2018中5.3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车辆接地电阻测量,测得的电阻应当不超过10Ω。
C4 其他
型式试验机构或者检验机构根据叉车的特点,对于本规程不能涵盖的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增加相应检验项目,并且经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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