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巨款抢夺案中案!导演一场抢劫戏还牵出一起洗钱诈骗案……

本文转自【CCTV今日说法】;
“ 他说他从银行出来以后
你就直接给我摁车上
没有为什么
他说你要想让我还钱就这么做”
银行门口突遭抢劫,30万现金下落不明
“我现在在招商银行民安支行,这边有一笔钱被抢了!”
2022年9月10日中午12:00多,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一名女子称她和朋友李明(化名)在一家银行门口遭遇了抢劫,李明和刚取出的30万现金被两名陌生男子带走了。
辖区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据了解,报警女子名叫陈璐(化名),被抢走的30万现金是她的。银行门口的公共视频记录下当时的情形。
当被问及黑衣男子说了什么时,陈璐说对方自称是山东来的警察,要对李明实施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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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宁波鄞州警方近期并没有收到山东警方来宁波办案的通报或协查函件,两名可疑男子在“抓捕”李明时也没有出示诸如警官证之类的证件,由此警方分析这两名男子可能不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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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警方立即启动重大突发警情应急处置预案,开始对嫌疑人进行追踪。
谈及让李明帮忙取钱的原因,陈璐表示,事发当日她有一笔30万元的资金到账,但由于自己的银行卡出了问题,就想借一张银行卡取钱,由此在事发前一天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明。
回想起在银行里的一个细节,陈璐也觉得有些不对劲。钱取出后李明并没有立即将钱交给她,而是自己拎着袋子往外走,陈璐本以为李明是想上车后再给她,不承想却在银行门口被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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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警方也发现了一个疑点。公共视频显示,虽然两名嫌疑人控制住了李明,但当他们将李明推到车门处时,李明有一个伸手开车门的动作,且整个过程并未有剧烈挣扎。警方怀疑这可能不是一起简单的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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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相继落网,谁是做戏人?
由于报警及时,案发后不到2个小时,带走李明的两名嫌疑男子相继落网,其中黑衣男子是王某,另一名男子是顾某,但李明和钱款却去向不明。
当得知自己涉嫌抢劫时,王某大喊冤枉,说他们不是真的抢劫,只是在帮朋友的忙。王某表示,李明欠了他的钱,案发前一天他刚好找李明要债,李明就让他帮忙演一场戏,说只要王某能从银行门口带走自己,就能拿回欠款。要债心切的王某没有多想就同意了,还叫上了朋友顾某一起去。
事成后,李明拿了3万元现金给王某,随后便带着27万元不知所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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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警方准备对李明的下落展开调查时,李明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了。
李明表示,30万元是他跟陈璐借的,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但这个说法没有得到陈璐的认同,警方也认为站不住脚:陈璐和李明刚认识不到一天,从常理来看不可能把30万巨款借给他。再者,如果真是借钱,李明为何要让朋友以“抢劫”的方式将其从银行门口带走呢?
眼看难以自圆其说,李明不得不道出实情。原来,李明最近很缺钱,听朋友说出借银行卡帮别人取一笔钱,就可以获得3000元好处费,便欣然答应了。结果事发前一晚,王某刚好找他要债,他实在没有钱还,便对即将打到他卡里的30万元动了歪脑筋,策划出这场抢钱戏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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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警方在李明的住处追回了剩余的27万元。李明因犯抢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王某和顾某因对相关情况并不知情,且王某和李明之间的确存在债务关系,警方没有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至于王某涉嫌冒充警察一事,他本人拒不承认,在现场的顾某和李明对王某当时究竟说了什么均表示没有留意。故因证据不足,王某没有被追究相关责任。
牵出洗钱案中案,被害人变嫌疑人?
事发半个月后,警方通知被害人陈璐到派出所领取她被抢走的30万元现金。没想到,陈璐刚到派出所就被警方控制住了。
原来,就在陈璐报警后不久,宁波鄞州警方下属的另一个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他们正在调查的一起洗钱案很可能与陈璐有关。
这起案件的线索来自一家银行。嫌疑人林某在该银行的两家网点预约了大额提现业务,但他的银行卡却是5天前刚刚开户办理的。林某的行为引起了银行工作人员的怀疑,将情况反馈给了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反诈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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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警方查实,林某及其妻子陈某帮助他人洗钱,涉嫌刑事犯罪,涉案资金达十几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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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根据林某夫妇交代的情况,警方抓获了他们的上线刘某,而刘某的上家,正是前面一起抢夺案中的报案人陈璐。
警方在陈璐的聊天记录中发现了大量的银行卡信息。陈璐交代,洗钱需要利用银行卡接收非法资金,她还直接与境外洗钱团伙联系,为洗钱发展了不少中介和代理,从而赚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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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经查实,陈璐涉案的洗钱资金达3000余万元,违法获利20万元。之后据陈璐等人的交代,警方又抓获了其他六十几名涉案人员。
2023年2月17日,经审理,陈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关于林某夫妇等其他涉案人员的审理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当中。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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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王某为了要回自己的债务,找顾某跟他一起配合李明演了一出戏,他们两个人的行为应该怎样认定呢?
A1:这个案子里,从王某和顾某的行为外观上来看,他们好像是实施了抢夺的行为。但我们一定要把他们的主观意识放在行为里去考量,即如果王某和顾某在抢夺过程中有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的行为,就构成抢夺罪;如果他们认为自己是去索取债务,在这样一个动机和主观心态的影响下,他们所完成的行为就不是抢夺罪的犯罪构成,如果他们也没有其它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Q2:这起案件中,李明的行为到底属于抢劫还是抢夺呢?
A2:抢劫和抢夺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对人的暴力,一个是对物的暴力。抢劫是以暴力或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这起案件中李明是策划了一个抢夺行为,因为他主要是针对物的暴力,以当场直接夺取被害人财物的方式,来实现取得财物的结果,因此认为他不是抢劫而是抢夺。
Q3: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跟林某的想法是一样的,就是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别人取个钱,认为这应该不是什么大事,这个行为您怎么看呢?
A3: 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别人取钱,本质上就是帮助支付结算的行为。如果他主观上也认识到,他的行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主客观相统一,就构成帮信罪。
Q4:如果我跟朋友之间,我的钱来源是正当的,我们只是互相有一个通过银行卡帮我交易的行为,这个也会触犯所谓的帮信罪吗?
A4: 这个当然不会,因为刚才也提到过,一方面要有你的客观行为,另一方面要有一个主观的认识,你要认识到他是在进行信息网络犯罪的活动。刚才提到的帮助朋友,对朋友来说是一个正常的交易行为,对你自己来说是朋友之间的帮助,那当然是不构成犯罪的。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是谁导演这场戏》(上)(下)
记者 | 沈华钢 郭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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