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杂技演员因未佩戴安全带进行高空表演时不慎坠落死亡的悲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起事故不仅对演员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杂技演员的安全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思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杂技演员在进行高空表演时应佩戴安全带,以确保其人身安全。如果演员在高空表演中发生意外伤害,其原因往往是未佩戴安全带或安全带松脱等原因导致。因此,在这起悲剧中,演员未佩戴安全带就进行表演的行为是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
那么,对于这一事故,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呢?
首先,对于演员家属而言,他们可以向相关机构或者所属演出公司提出要求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因违法行为致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起事故中,演员未佩戴安全带进行表演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演出公司未在表演前进行检查,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演艺公司对其员工具有劳动关系,演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死亡,公司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其次,在法律上,演员本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演员已经因此悲剧失去了生命,但是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工作安全的要求。因此,对于演员的违法行为,应该给予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以起到法律警示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因此,演艺公司不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本案中由丈夫吵架所引发,且丈夫为共同表演人,则丈夫负有表演前的审查义务。其明知妻子未佩戴安全装置容易引发危险,依旧放任妻子与其进行表演,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基于夫妻之间的亲属关系,丈夫的行为也同时涉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所述,杂技演员高空表演不佩戴安全带坠落死亡,演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演员本人与其丈夫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我们在期待本案调查结果的同时,也希望相关机构与用人单位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杂技演员的人身安全,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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