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3级自动驾驶入法车企将直接担责

IT时代网8月29日消息,近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首次设置“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从法律层面厘清自动驾驶汽车与辅助驾驶功能的概念边界,并明确责任划分。

两天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又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提升专项行动。

修订草案的核心突破在于责任主体的切换。草案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换句话说,L3 级有条件自动驾驶激活时出事,不再由驾驶员“背锅”,而是车企直接担责;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与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辆,则按非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管理,驾驶员仍是责任主体。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自 2004 年施行,此后三次修正仅涉及个别条款。而工信部数据显示,今年以来 L2 级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乘用车渗透率已达 70.5%,领航驾驶辅助(NOA)功能渗透率达到 34.2%,首批 L3 级有条件自动驾驶车型已在特定区域上路通行。

当下,“智能驾驶”“全程零接管”“自动泊车”等宣传话术泛滥,事故发生后车企与消费者之间责任推诿屡见不鲜。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修法并非直接推动 L3 和 L4 全面商业化,而是为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违法处理、事故调查和保险制度提供上位法依据,从根源上重塑行业发展逻辑。也有观点认为,法规落地后,车企再也不能玩文字游戏,安全达标才能上市,责任明确才能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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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综合自IT之家等,文中包含AI辅助创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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