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差点命悬一线的追尾事故,让人心跳加速,真是惊心动魄。
车辆前后都变得面目全非,气囊炸了三个,场面真是惨不忍睹。
张女士跟记者说,她在武汉一家公司的高管位置上呆着。2025年8月31日下午五点半左右,她一个人开车从河南赶回武汉,结果在G0424京武高速黄陂段遭遇了很严重的追尾。
她回忆说,对方从中间车道把我撞到了应急超车道,然后又掉头撞到护栏上,车子前后全都变了模样,气囊爆了三个。
事发过后拍到的视频里,车辆右后方明显严重损坏,充电口都露在外头,左后边同样损伤厉害,甚至能看到电机,前头也因为撞击变形了。还算幸運的是,张女士只受到轻微的脑震荡和擦伤。
湖北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写得很明白,张女士这边没有责任,反倒是对方车全权负责。
理赔遇到的难题——
花了67万买的车,今年投保金额是52万,结果对方全责,保险公司竟只赔了24万。
张女士手里的购车发票显示,这辆梅赛德斯-Benz EQS 450+是在2023年2月12号买的。她也坦白,为了省几万块钱,借助熟人的介绍,就在湖南某个奔驰4S店买了一辆试驾车,发票上的价格是675552元,还签了个试驾车转让的协议。
事故发生之后,4S店一开始评估的维修费,已经超出了张女士在太平洋保险投保的车损险额度520410元。至于对方的保险公司——中国人保,给出的全损赔偿金额大概只有24万元左右,理由是“根据二手车市场价来估算”。
张女士表示:“我这车是今年三月才花了五十二万多的保费买的保险,八月出事,为什么不能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呢?”她对于这个差距感到难以接受。
要理赔,真是难上加难啊——
保险两边都在争执,车辆还停在4S店里,问题还没解决。
实在没办法,张女士只好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太平洋保险的人说:“我们可以帮忙追偿,但前提是得得到人保的认可。要是赔付超过了,后续向人保追赔时,对方可能不承认那部分,就追不回来。”那位工作人员还建议,张女士可以去法院打官司,或者找第三方鉴定机构来评估一下车子的价值。
负责理赔的人保理赔员回应说:“因为张女士的车是从4S店转卖过来的,且有明确的过户记录,所以她的车不是新车,而是二手车。就算全损赔偿,也只能按二手车来算。”他提到,“24万这个数字,是我用报价系统查到的同款二手车市场价,但这并不代表最终的赔偿金额。这个价可以谈,但客户不愿意谈。”他还强调,“我们的赔偿是按事故当时车辆的实际市场价值来算的,并不是新车的价格。”同时表示,“我们理解客户想要换新车的心情,可目前这款车是否还在生产也没法保证。”
关于“试驾车算不算二手车”的问题,人保理赔员说:“车辆确实经历了所有权转让,从公司的车变成了个人的车。我们主要看的是事故发生时这辆车的实际市值。”
业内人士说:“这个情况其实挺普通的,车辆一旦过户,基本就算是二手车了。不过,具体怎么算还得看实际使用状况和交易细节。”
如果用自己的保险买全险,保额设定多少,出险后又能赔多少呢?
如果用对方的保险赔付,然后自己用全险,能赔多少钱,保额又是多少呢?
10月20日,记者联系了几家保险公司打听车险投保情况,都被告知车损险的保额是按车的发票价乘以折旧系数算的,车辆的具体状况不在考虑范围内。这也引发了张女士的困扰——她花了大约70万买的二手车,使用了近三年,买保险时车损险的定价是52万元,但在理赔时对方保险公司估值只剩下24万,出现了这个“价差”。为此,记者还专访了一位保险行业的专家,帮忙分析了一下这种情况。
张女士这次遇到的“保多赔少”以及“价值腰斩”这事儿,究竟冤不冤呢?
业内人士说,张女士、她的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和主要负责赔付的那方(中国人保)这三方,各自在不同的价值层面上发挥着作用。
张女士觉得很委屈,主要因为她拿出了近70万元的购车发票和52万的投保金额作为依据。在她眼里,这些数字代表着车辆的官方价值。明明自己没责任受害,却得承受车辆“价值直线腰斩”的打击,这让她觉得不公平,和她心里对公平的理解完全不一样。
理赔方(中国人保)关注的点在于,“市场公允价值”也就是《保险法》里的关键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意思就是,保险赔偿的目标是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态,而不是让他赚一笔。
两边的推理流程大概就是这样:车辆已经办完了过户,法律上已经算是二手车了,所以它的价值得按照二手车市场的行情来估算。比如说,同款二手车的市价大约在24万左右,基于这个价位进行理赔。
从太平洋保险这边看,所谓的“承保时点的参考价值”其实就是根据新车的购买价格,加上折旧比例,来确定保险额度。有人指出,这其实暴露出车险行业的一个难题:在承保的时候,核定的保额(也就是收的保费依据)跟出险时进行理赔时,实际用来赔偿的价值,可能会差得很远。
拿这个案子说吧,太平洋保险之所以不敢随便“代位追偿”那52万全部金额,主要是清楚在法庭上,这个“保额”很难被认作“实际赔偿价值”的铁证,他们自己也得考虑追偿失败的可能性。
这个问题啊,挺难一言难尽的。太平洋保险定的“52万”保额,可能偏向于保险合同里的最高保障额度;而中国人保站在估价“24万”,可能是根据实际损失或一些评估标准来算的。要说哪个更合理,也得看具体情况:一方面,如果合同明确写着“最高保额”是52万,那这个数额是有依据的;另一方面,赔付金额应该是基于实际损失,要是实际受损只有24万,那就也有道理。总之,要从合同条款和具体评估结果两个角度,才能判断哪个更接地气点。
业内专家指出,现如今的车险理赔在评估“实际价值”时,太过依赖那所谓的“系统报价”。这个系统到底能不能真正反映每辆特殊车辆,比如说试驾车的实际价值,还是个疑问。行业里确实需要更细致、更公开的价值评估办法,尤其是对于那些不走寻常路的二手车,得让标准更明确点。
虽然《保险法》里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能超出车辆的保险价值,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得努力确保核定的保额尽量接近车辆出险时的真实预估价值。不能只靠“超过的部分无效”来推卸在核价时应当尽心尽力的责任,否则就像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多收点保费似的。有点不太正经。
“保额”未必等同于“赔额”。在第三方车损险的赔偿操作中,保险公司原则上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依据,也就是说,车辆出事时的实际价值多少,赔偿时就按这个数来。但从过去的赔案来看,针对“自己保险公司”处理全损的赔付,法院更倾向于支持按“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中的金额来赔付,也就是说,保额是多少、赔付就是多少。不过,遇到“对方保险公司”涉及全损赔偿时,由于他们和出险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大多都会以“补偿实际损失”这个原则来执行赔付。
律师们常说,“保额”并不一定代表“赔偿金额”。在第三方车损险的理赔中,保险公司通常是按照“实际损失”来赔付,也就是车辆的实际剩余价值确认后,按这个金额进行赔偿。不过,在涉及“自己公司”全损理赔时,法院一般会依据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或“保险单”上的约定进行赔付,即赔偿金额通常等于保险单里的“保额”。而对于“对方责任”的赔付,保险公司因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往往会以“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确保赔偿合理公正。
保险公司的赔付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合法未必就意味着合理。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指出,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第二条第二款,这里的二手车指的是从完成注册登记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买卖并转让所有权的车子(包括三轮车、低速载货车,也就是原来用来农耕的运输车)、挂车以及摩托车。
在这起案件里,张女士买的试驾车已经由4S店完成了首次注册登记,还通过过户转到了她的名下,这就符合法律上二手车的定义。就算车子使用时间还很短,但所有权的变更确实发生了。此外,这辆试驾车在4S店里主要用来展示和让客户试驾,一般来说,经过一定的使用后,也会出现一些磨损,这让它更像是二手车。所以,张女士买的这辆试驾车,该当算作二手车。
按照《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如果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没有提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那么在保险标的出现损失时,赔偿金额就根据当时的实际价值来算。此次,张女士的车算是二手车,得考虑到它的使用年限、行驶的里程数、市场上的折旧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中国人保进行了市场调研,评估出车辆的价值,最终按照二手市场价24万元进行理赔,这也符合损失补偿的原则。
再说了,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出部分都失效,保险公司还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虽然张女士保险的车辆损失险保额是52万元,但这个额度可能没完全反映车辆的实际价值,想证明那辆车在出事时到底值多少钱,还得通过鉴定啥的来确定。总的来看,中国人保的理赔操作是有法律依据的。
朱长江说:“合法并不一定等于绝对合理。”主要问题在于事故时车辆的真实价值评估是否公平合理。张女士可以对保险公司的评估结果提出质疑,并有权要求中国人保说明他们的估价依据和具体方法,还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事故前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重新鉴定,以此作为协商或起诉时的重要证据。
朱长江建议:张女士可以要求中国人保提供详细的市场估价报告,核查一下用的评估方法跟数据来源。如果对这个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尽快找一个双方都认可的独立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评估一下车辆的真实价值,然后以这个结果跟中国人保谈谈,如果双方达成一致的话,就签个书面协议确认赔偿数额。不行的话,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地方银保监会啥的投诉,争取第三方帮忙调解。如果这些途径都没法搞定问题,最后就只能走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了。在走这些维权程序时,张女士得好好留存证据,比如购车合同、发票、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以及4S店开的维修报价单,别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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