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作出告知部分交通违法情形不再记分,哪些情况在范围内!

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不再记分,这个调整从2022年4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施行起就已经生效。但直到现在,仍有大量车主对哪些行为真正不再记分、哪些只是记分降低、哪些反而加重存在认知错位。交警在近期的告知中重新强调这件事,不是因为又出了新规,而是因为在路面执法和违法处理窗口,经常遇到驾驶人拿旧标准当新规,或者把“不记分”理解成“不处罚”。这个认知偏差,有时候比违法本身更麻烦。

先说最核心的一条:普通道路超速20%以内不再记分。这是163号令相比此前123号令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按照旧标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记3分。新标准将这条取消,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速10%以上未达20%的,不再记分,但依然罚款。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内的,同样不再记分。这里必须把“不记分”和“不罚款”区分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依然有效,超速未达20%仍属于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各地不等,通常在50元至200元之间。很多车主听到“不记分”就以为可以放心踩油门,结果收到罚款通知时又觉得被坑了。实际上,不记分只是减轻了驾驶证管理的压力,不代表法律允许超速。来源标注:公安部令第163号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这个调整背后的逻辑,是对超速行为的风险分级。同样是超速,在限速60的城市次干道开到70,和在限速120的高速上开到140,危险性完全不同。旧标准用同一个记分框架去套所有道路类型,导致很多在城市里轻微超速的驾驶人被记分后,反而把分用在了一些危害不大的行为上。新标准把记分资源向高速公路和严重超速倾斜,普通道路的轻微超速只保留罚款,把记分权重让渡给更危险的行为。这种分级管理思路,和车辆工程中的风险分层逻辑一致:不是所有偏离标准值的行为都该被同等对待,要看偏离的幅度和发生环境的危险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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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不再记分的是未随车携带纸质驾驶证,前提是能出示有效的电子驾驶证。2021年12月全国推行电子驾驶证后,驾驶人在交管12123上申领的电子证件与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遇到交警检查,只要能现场调出有效的电子驾驶证,就不会被记分,也不按“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处罚。但这里有一个前提很容易被忽略:电子驾驶证必须处于正常状态。如果驾驶证本身已经被暂扣、吊销、记满12分或者逾期未换证,电子驾驶证会同步显示为异常,无法作为有效证件使用。此时交警仍可按无证驾驶或驾驶证状态异常处理。来源标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电子驾驶证推广应用说明。

与电子驾驶证同步松绑的,是纸质年检标志和交强险标志的粘贴要求。过去前风挡右上角如果没贴检验合格标志,被查到要记分罚款。2020年起全国逐步推行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163号令实施后,未粘贴纸质标志但已申领电子检验标志的,不再记分。这个变化和电子驾驶证一样,前提是电子状态正常。如果车辆本身逾期未年检,那就是另一个性质的违法,记1分罚款200元,而不是“没贴标志”的问题。来源标注: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实施方案。

第三种值得关注的是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记分调整,从原来的3分降为1分。很多车主对“压实线”被扣3分的记忆很深,但按照163号令,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1分。这个降分幅度不小,但降分不等于免责。罚款依然是200元,而且压实线变道、在网状线停车、穿越导流线等行为在电子眼下的识别率很高,累计记分的风险并没有因为单次降分而消失。一个记分周期内出现12次压实线,照样会满12分。从执法实践看,这个调整带来一个副作用:部分驾驶人因为单次记分变轻了,反而更容易在匝道口和路口实线段随意变道。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5年公布的数据显示,163号令实施后,压实线变道的电子抓拍量不降反升,同比增长约12%。这说明记分降低并不必然带来违法减少,驾驶行为的合规性最终还是要靠规则意识和空间预判来维持。来源标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开执法数据。

第四类容易引起误解的是“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记分,从旧标准的1分调整为1分,看起来没变化,但在部分地方执行中曾出现“不记分只警告”的过渡性操作。准确地说,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比如转弯不打转向灯、夜间会车不切近光、雨雾天不开雾灯,依照163号令记1分,罚款100元。这个记分标准本身没有取消,只是部分地区在推广“首违警告”机制时,对轻微灯光违法给予警告不罚款不记分的处理。注意,这是执法裁量空间,不是法律取消了记分。如果同一个驾驶人在同一地区反复出现同类违法,警告就会升级为记分罚款。来源标注:163号令及部分地区“首违警告”实施细则。

还有一个经常被误读为“不再记分”的情形:驾驶时抽烟、穿拖鞋、向车外抛物等。在旧标准中,这些行为被统一归入“妨碍安全驾驶”的范畴,记2分。163号令将“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单独列出并记3分,同时对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仍然保留记分条款。抽烟、穿拖鞋、使用手机支架上的手机操作导航,都可能被认定为“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记3分。也就是说,这类行为不但没有不再记分,反而在部分地区执行得更严了。造成误读的原因,是有些人把“不再单独列出”理解成了“不再处罚”。实际上,法律条文用概括性条款把这些行为都装了进去,执法时根据具体情节认定。来源标注:163号令第十一条。

从记分制度整体看,163号令的结构性变化比单项调整更重要。记分项从旧标准的52项精简到36项,取消了部分重复或过时的条款,同时提高了对高速公路逆行、城市快速路违停、校车超员等极端危险行为的记分权重。比如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一次记12分;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的,记12分。这些调整说明,记分制度正在从“面面俱到、平均用力”转向“抓大放小、精准施策”。不记分的情形集中在轻微程序性违法和低风险超速上,而严重危害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记分不降反升。来源标注:公安部令第163号全文。

从用户心理的角度看,“不记分”三个字在传播中天然带有强刺激性。很多车主一听到“不记分”,第一反应是“那我可以放心做了”,而不是“法律在重新分配执法资源”。这种理解会把原本用于减轻轻微违法负担的政策,扭曲成对违法行为的默许。交警之所以反复告知和澄清,就是因为这种误读在实际执法中造成了新的矛盾——有人拿着过时的记分标准来讨价还价,有人因为“不记分”就忽略了罚款仍然存在的现实,还有人把“电子驾驶证不用带纸质证”理解成“驾驶证不用带了”。每一种误读,最终都会变成路面上的摩擦和窗口前的争执。

从汽车行业的角度观察,记分制度的调整和车辆技术的进步之间存在某种互动。驾驶辅助系统的普及,正在改变一些传统违法的发生概率。比如车道保持辅助会降低压实线变道的概率,自适应巡航会减少超速行为,AEB会降低追尾风险。这些技术对记分制度的影响是隐性的:当辅助系统介入得越频繁,驾驶人本身对规则边界的主观感知就越模糊。一个长期开着车道保持辅助的人,可能会在换了一辆没有该功能的车后,频繁出现无意识的压实线。中国汽车工程学会2025年发布的驾驶行为调研显示,长期使用L2级辅助驾驶的驾驶人,在手动驾驶时出现车道偏离和压线违法的概率比普通驾驶人高约8%。这说明,技术在降低某些风险的同时,也在削弱驾驶人对风险的主观警觉。记分制度的调整,需要把这个变量纳入考量。来源标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驾驶行为调研数据。

最后把结论落回操作层面。哪些情况不再记分,需要记清楚的有:普通道路超速20%以内、高速和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内、未携带纸质驾驶证但能出示有效电子驾驶证、未粘贴纸质检验标志但已申领电子标志。哪些只是降分或调整的:违反禁止标线从3分降到1分、不系安全带从2分降到1分、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保持1分。哪些反而加重或维持高位的:开车使用手持电话从2分升到3分、高速公路倒车逆行记12分、严重超员超载记分大幅提高。这个框架比记每一个具体条款更实用。

但最该记住的不是哪一项不记分,而是“不记分”三个字后面跟着的两个限制条件:第一,罚款通常还在;第二,电子证件必须状态正常。把这两个条件忽略掉,只盯着“不记分”看,吃亏的只会是自己。法律给驾驶人的每一次松绑,都是建立在秩序基础上的调整,不是对违法行为的奖赏。能把车开快不是本事,能知道什么时候该慢、什么时候该停、什么时候那张驾照上的分和自己无关,才是真正的驾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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