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9种可以抵扣已缴纳消费税的情形,这些情形均涉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后进一步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
1. 利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回收的已税烟丝。
2. 利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回收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
3. 利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回收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 利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回收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
5. 利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回收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
6. 利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回收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
7. 利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回收的已税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
8. 利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回收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进行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航空煤油和溶剂油除外)。
9. 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或进口葡萄酒,进行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值得注意的是,在抵扣消费税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这些情形都是针对进一步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而非直接销售。其次,抵扣仅适用于原始消费品及进一步加工后的产品均为应税消费品的情况。若进一步加工后的产品非应税消费品,则不能抵扣。此外,抵扣仅限于同一税目内的应税消费品,不同税目间的产品不能抵扣。
再者,这些抵扣规定仅适用于外购和委托加工,其中外购包括从生产企业购入和进口,但不包括自产自用。对于双环节征税,其批发销售环节不得抵扣生产销售环节的消费税。特定产品的抵扣也有例外,如金银铂钻和航空煤油、溶剂油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前八点所述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消费品,在连续生产并销售时,其已缴纳的消费税均可抵扣;但对于第九点中的葡萄酒,仅外购情形可抵扣,不包括委托加工。
在消费税涉及的15个税目中,仅有上述9种情形可以抵扣,涉及9个税目。其中,酒类仅外购葡萄酒可抵扣,其他酒类及委托加工的葡萄酒均不可抵扣。剩余的6个税目(如小汽车、摩托车等)也不允许抵扣消费税。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委托加工环节的规定与这9种用于连续生产的情况不同。委托方在回收并加价销售时,可抵扣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但这并不受上述9种连续生产情形的限制。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消费税抵扣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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