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学生骑车闯红灯被撞伤,交警判定学生负全责,司机无责任,法院调解赔偿打消纠纷,社会呼吁遵守交通规则保障安全

话说最近出了个事儿,挺让人讨论的。宁夏那边,一个高中生骑着电动车闯红灯,结果跟一辆陈师傅开的车撞上了。交警到场一查,直接判定说这学生负全责,而陈师傅则一点责任都没有。

这事情可不简单,学生爸爸知道后,情绪特别激动,跟陈师傅就吵了起来,差点儿没动手。场面一度很僵,家长和司机那是吵得不可开交。后来,陈师傅就把这学生和他爸爸一起告到了法院。法官接手这个案子后,表现得特别有耐心,不仅给他们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提醒他们,要是这官司继续闹下去,可能会对孩子马上要面临的高考产生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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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陈师傅也挺通情达理的,最后同意和解,他只要求学生爸爸赔偿一千二百块钱的车辆维修费,学生爸爸也当场就把钱给了。这消息一出来,网上那是议论纷纷,不少评论都说这样的处理结果挺公平合理的。

也有人看到这事儿,心里就犯嘀咕了,觉得有点儿不明白。他们会问,为啥之前上海有个开着那种叫老头乐车的老人,他不仅闯了红灯,还逆行,结果跟一辆正常行驶的小汽车撞上了。

可最后法院判决的时候,却让那个正常开车的司机赔了30%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呢?难道说,法律在判责任的时候,还会考虑到人的年龄大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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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交通事故责任到底该怎么分,这里面的学问可大了,远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也不是说谁撞了谁就一定是某个人的全责。这背后牵扯到法律对事故认定原则的演变,也就是处理这种事情的规则是怎么一步步变化的。

咱们先说说以前的规定吧,大概是在1992年那会儿,处理交通事故主要看你有没有违章,也就是有没有违反交通规则。那会儿的法律是这么说的,如果一个人要对事故负责,他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他得有违法行为,二是他的这个违法行为跟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

如果一个人压根儿就没违章,或者虽然他违章了,但他的违章行为跟事故发生没什么直接关系,那他就不用承担责任。简单点儿说,以前的看法就是,就算你的行为跟事故发生了事实上的关联,只要你的行为不算是违章,你就可能不用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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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候,是不是违章是判断责任的关键。

但是,后来大家在处理实际案件的时候,就发现这种光看违章来定责任的方法,有时候会显得不那么合理,甚至有点儿局限性。就拿前面说的行人闯红灯被撞的例子来说,行人自己闯红灯确实错了,犯了很大的错误,但他们之所以会死或者受重伤,直接原因还是被车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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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光因为行人闯了红灯,就完全不让开车的那一方负责,那从情理上讲,或者从法律上讲,都有点儿说不过去。因为这忽略了车辆碰撞这个直接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也跟我们普通人觉得一件事出了问题,总得看谁做了啥导致了啥的道理不太符合。

正是因为有了这些考虑,到了2004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它配套的实施条例就对事故认定的规则做了很大的调整。这个新规定不再把违章作为判断责任的唯一或者必要条件了。

它现在更看重的是,在事故中,每个当事人的行为到底对事故的发生起了多大的作用,以及他犯错误的程度有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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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现在判断谁该负责,主要是看你具体做了什么,这些行为是不是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还有你是不是很明显地犯了错,并且错的程度有多严重。他们不再只是死盯着是不是违反了交通规则那几个字眼,而是会更深入地去分析,你的行动在整个事故里扮演了什么角色,你的具体行为对事故造成了多大的影响。

你看,新法规在描述行为的时候,前面就去掉了违章这两个字,这其实就说明了,法律现在判断责任,不再是只看表面上有没有违反某个规定,而是更看重你的实际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产生了多大的实质性影响。

咱们平时说的违章,其实指的就是那些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不按照交通标志、地上的标线走,或者不听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等等,这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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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呢,现在处理交通事故,已经建立起了一套以因果关系为核心,以每个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为标准的归责模式。这么做,比以前单纯看有没有违章要更合理、更公平,也更能适应各种复杂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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