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公安厅:
我们已收到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原收费标准的函件(鲁公函〔2023〕373号)。经过认真研究,现将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将继续采用自主预约、异地考试的模式,并按照分科目报考、分科目收费的原则进行。
一、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将继续采用自主预约、异地考试的模式,并遵循分科目报考、分科目收费的原则。
二、各类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如下:
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驾驶许可考试费为560元。其中,科目一考试费为80元/人次,科目二考试费为240元/人次,科目三考试费为240元/人次(含道路驾驶技能考试200元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40元)。
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许可考试执行与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相同的收费标准,即科目二考试费为240元/人次,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费为40元/人次。
其他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等农机)驾驶许可考试费为400元。其中,科目一考试费为80元/人次,科目二考试费为160元/人次,科目三考试费为160元/人次(含道路驾驶技能考试120元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40元)。
三、对于增加准驾车型、持军警(境外)驾驶证换证、满分学习、恢复驾驶资格等考试,以及因考试不合格而重新预约的考生,收费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若申请人因故无法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且在考试前一日取消申请,公安部门应退还相应费用。
五、公安部门在要求考生和驾驶证持有人提供身体条件证明时,不得指定体检机构。
六、收费单位需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并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同时,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七、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重新报批。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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