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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探讨GB/T 751—2020中关于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新要求。该标准于2020年12月14日发布,并于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6条对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些新要求主要涉及有效工况的明确以及对减速部件——驱动主机制动器的自监测要求。
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是电梯安全的重要保障,其结构组成包括速度监控元件和减速部件。在电梯上行过程中,一旦出现超速情况,速度监控元件能够迅速检测并触发减速部件进行工作,确保电梯能够安全制停或减速至对重缓冲器设计的范围内。其中,限速器作为常用的速度监控元件,其结构可靠、原理成熟,被广泛应用于电梯安全保护中。而减速部件的形式则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轿厢上行安全钳、夹轨器等,它们的作用是根据电梯的运行状态和超速情况,采取相应的制动措施,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
由于轿厢下行超速保护装置中已包含限速器,因此,根据执行机构位置和减速方式的不同,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控制上行超速和下行超速:一是使用两个限速器,二是采用双向限速器进行上下方向的速度监控。从成本和结构简化的角度出发,实际使用的曳引驱动电梯多选用双向安全钳。
接下来,我们来深入理解GB/T 751—2020标准中关于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有效工况的要求。该标准新增的第1条明确指出了该装置在以下工况下必须有效:正常运行、手动救援操作(除非能直接观察到驱动主机或采取其他措施将轿厢速度限制在额定速度的115%以下)。这里的“正常运行”不仅涵盖常规的载客运行,还包括火灾、地震等特殊情况以及消防员使用电梯时的要求。而“手动救援操作”则是这一条要求中的关键部分。
当电梯因电气或机械故障紧急停止在非平层区域时,救援人员需要利用松闸扳手等工具释放制动器以进行平层操作。在这一过程中,有可能因轿厢上行超速而造成乘客伤害。因此,标准要求在此情况下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能够发挥作用,除非在手动救援时能直接观察到驱动主机的情况。若能直接观察到驱动主机,救援人员可以判断电梯是否存在上行超速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但即便如此,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在手动救援时仍需保持其有效性,以确保乘客和救援人员的安全。
3 对GB/T 751—2020中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驱动主机制动器自监测要求的理解
GB/T 751—2020标准中新增了第2条,针对使用驱动主机制动器作为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的情况,提出了自监测的要求。自监测需要验证每组机械装置能否正确提起(或释放),以及在机械装置作用下制动力是否符合要求。自监测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a) 制动力自监测周期不超过24小时;b) 若自监测周期超过24小时,则需对机械装置的正确提起(或释放)进行验证,且制动力自监测周期不得超过制造单位的设计值;c) 仅对机械装置的正确提起(或释放)进行验证时,应在制动器定期维护保养时,按照制造单位确定的周期检测制动力。
在进行自监测时,若发现驱动主机制动器的电磁铁动铁芯采用柱塞式结构且存在卡阻可能,电梯应配备其他制动装置(如电气制动),以确保在驱动主机制动器失效时,空载轿厢能保持在任何层站静止,或至少将轿厢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内。一旦检测到失效情况,应立即阻止电梯的下次正常启动。此外,自监测结果应通过型式试验进行验证,且在动作时可以借助与轿厢连接的机械装置协助完成,不论该机械装置是否具有其他功能。
GB/T 751—2020标准对驱动主机制动器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所有参与向制动面施加制动力的机械部件必须至少分两组设置。若其中一组因部件失效而无法工作,仍需确保有足够的制动力来使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以及空载以额定速度上行的轿厢能够减速、停止并保持静止状态。因此,可以认为制动器本身是安全的,前提是不考虑两组制动装置同时失效的极端情况。
在无齿轮曳引机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减速器,制动器直接作用于曳引轮或曳引轮轴,只需对制动器进行自监测即可保证其正常工作。这种情况下,可以将驱动主机制动器作为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自监测方法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验证制动器的机械装置能否正确提起或释放,这需要在制动器每次动作时都进行;二是直接对制动器的制动力进行验证,这可以在两次验证之间设定一定的时间间隔。这两种方法都是为了确保每组机械装置都能正常工作,且制动力符合要求。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自监测周期。根据不同的自监测方法和要求,自监测周期可能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目的是为了保证驱动主机每组制动器的制动力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验证和确保其有效性。
另外,若驱动主机的电磁铁动铁芯采用柱塞式结构且存在卡阻可能,电梯应配备其他制动装置,如电气制动,以确保在驱动主机制动器失效时,空载轿厢能保持在任何层站静止或至少将轿厢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内。这种设计是为了提高电梯的安全性,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而有效地停止轿厢。
制动器电磁铁中柱塞式结构动铁芯,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因磨损等原因导致制动器卡阻,从而无法实现有效制动。当采用方法1对制动器进行自监测,并检测到制动器无法正常闭合及打开时,仅凭监测信号无法自行修复制动器故障。在极端情况下,若制动器无法闭合,驱动主机制动器将失效,进而导致作为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减速部件失效,电梯则面临上行超速的风险。因此,电梯需配备其他制动装置,如轿厢双向安全钳、夹绳器、对重安全钳等,以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当制动器发生卡阻时,可将方法1中的故障监测信号传至“其他制动装置”,触发其动作,确保停在任何层站的空载轿厢保持静止。
结语:
GB/T 751—2020标准对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提出了更高要求,旨在提升电梯使用安全。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必须验证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有效工况及驱动主机制动器的自监测是否达标。检验方法包括:1)检查控制柜或紧急操作屏上的动作试验方法,并观察保护装置动作的可靠性;2)验证电气安全装置的功能有效性;3)对于采用冗余制动器的保护装置,需检查其在机械部件动作失效或制动力不足时的防范效果。通过这些检验方法,可以确保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有效性及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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