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8日,北京。
史大爷和儿子走进一家4S店,看中了一款官方指导价14.18万元的2023款智领版车型。这车带辅助驾驶和无线充电,正好符合家里的需求。
双方当天签了《新车订购单》,白纸黑字写明了车型和指导价。3天后提车,史大爷又签了一份《缴款明细》。那天他注意到指导价变成了14.98万元,但没多想。加上旧车置换和优惠,他实际付了12.75万元,把车开回了家。
开出去没多久,他发现不对劲。
辅助驾驶功能怎么都激活不了。他围着车转了好几圈,以为自己年龄大了不会用。后来一查生产日期,车是2022年11月生产的。
他订的是2023款,到手的是2022款库存车。
他找到4S店要求退车赔偿,对方态度很强硬:你签了《缴款明细》,上面有车架号和发动机号,说明你认可了这辆车。
史大爷气得够呛。我签字是确认交钱,啥时候说认可旧款车了?
更让他寒心的是,提车后他还问过销售2023款专属功能怎么用,对方给了激活步骤,压根没提这是旧款。
2024年,协商无果,史大爷把4S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车退款加3倍赔偿。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请求。他不服,上诉到北京三中院。
二审期间,法院查清了一个关键事实:2022款和2023款的区别在动力电池容量和指导价,外观和配置上根本看不出来。
法院审理认为,《新车订购单》是书面买卖合同,《缴款明细》只是确认费用的单据,没有合同条款,不能变更订购单的核心内容。史大爷提车后还问过销售2023款功能怎么用,对方还给了激活步骤,这说明他买2023款的想法从没变过。
更关键的是,销售人员在签《缴款明细》时就知道卖的是库存车,但提车时故意隐瞒,被问功能时也不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价款的三倍。
二审法院认定4S店构成消费欺诈,改判撤销《新车订购单》,判令退还购车款并支付3倍赔偿。
这个案子有意思的地方在哪?
一审和二审的分歧,不在事实,而在对“签字”这件事的理解。
4S店的逻辑是:你签了《缴款明细》,上面写了车架号发动机号,你就认可了这辆车。
但法院看穿了这套话术。《缴款明细》的功能是确认费用,不是变更合同。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只能证明“这辆车是这辆车”,不能证明消费者知道这是旧款。普通消费者提车时能核对的,就是合格证上的车架号、发动机号跟车辆信息是否一致。要求老百姓靠这些去分辨新旧款车型,要求太高了。
史大爷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检查义务,责任在商家。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4S店辩称“2022款优惠力度更大,双方后来变更了购买意向”。但法院指出,这个说法跟《新车订购单》《缴款明细》上载明的购车折扣情况存在矛盾。而且,如果真变更了,为什么史大爷提车后还在问2023款的功能怎么用?销售人员为什么不纠正?
销售人员的证言显示,签《缴款明细》时就知道卖的是库存车,但没告知。这就是故意隐瞒。
类似的案子不止这一起。
2025年11月,安徽寿县的全某在平台下单订购了一台“荣威RX5新能源2026款eRX5超混行政版”汽车,支付了7999元首期款。提车时发现交付的是2023年库存车,轮胎磨损、发动机有浮灰。法院同样认定构成欺诈,判令“退一赔三”。
2024年11月,董某在直播间买了一辆“精品二手车”,对方承诺“玻璃全原配、四梁六柱未动过、没有水泡及事故记录”。到手后发现是泡水事故车,里程表还被篡改,注册登记年份也对不上。法院认定销售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判令退还购车款3.2万元并赔偿9.6万元。
这几个案子的共同点很清晰:商家知道真实情况,消费者不知道,商家故意不说,消费者基于错误信息做了决定。
北京三中院的判决传递了一个信号:签字不等于认栽。合同上写的是什么车,就得交什么车。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法律不会惯着。
史大爷一审输了没放弃,坚持上诉,二审改判。这个“二审判得漂亮”,漂亮在法院没有把“签字”当成商家的免罪金牌,漂亮在法律看穿了“缴款明细确认车架号”不等于“消费者认可旧款”的话术陷阱。
一辆车12.75万元,三倍赔偿就是38万多元。4S店当初想省的那点清库存的成本,最后翻了好几倍还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