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组织完成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针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在车辆性能方面,规定乘用车每次启动后应默认处于百公里加速时间不少于5秒的状态,以限制车辆的过度加速性能,从而降低因加速过快带来的安全隐患。
针对新能源汽车的安全问题,意见稿提出了多项针对性措施。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载客汽车应具备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能够在车辆静止或蠕行状态下检测并抑制动力输出,并通过明显的声光信号提示驾驶人,以防止因误操作导致的意外加速。
此外,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具备在特定情况下自动切断动力电路的功能。当车辆在纵向或横向方向上150毫秒内速度变化达到或超过25公里/小时,或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时,车辆应能自动切断动力电路,以防止电池起火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电池安全方面,意见稿要求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必须能够监测动力电池的工作状态,并在发现电池单体异常时自动进行监测、记录和预警。
一旦电池发生热失控事件,车辆应通过明显的声光信号提示车内人员,并且动力电池应配备定向泄压和压力平衡装置,预留泄压通道,确保电池泄压时不会影响驾驶舱人员的安全。
对于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的纯电动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要求在电池报警后5分钟内电池箱外部不能起火或爆炸,以保障乘客的安全逃生时间。
在驾驶辅助系统方面,意见稿规定,具有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在启动后,必须通过生物识别或账号登录的方式确认驾驶人已完成辅助驾驶系统的使用培训,才能继续行驶。
此外,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在激活状态下,当车速大于10公里/小时时,应至少采用手部脱离检测和视线脱离检测方式,持续检测驾驶人是否在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
为了保障行驶安全,意见稿还要求汽车在行驶速度超过10公里/小时时,驾驶室前部的显示装置应关闭并禁止开启娱乐影像播放和游戏功能。
这包括车内显示屏和抬头显示装置等,以防止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分心。
在车辆设计方面,意见稿聚焦近期频发的汽车门把手锁死导致的交通事故,要求乘用车应保证每个乘员至少能从两个不同的车门上下车。
汽车每个车门(不包括尾门)应配置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内外把手。如果装备电动式车门内把手,应同时配备机械式车门内把手作为应急装置,并在机械式解锁和开启装置附近设置醒目的标志。
装备电子控制式车门锁止系统或自动激活式车门锁止系统的汽车,在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或动力电池发生热事件时,非碰撞侧车门应自动解锁。
在车门处于锁止状态时,若发生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或动力电池热事件等事故,非碰撞侧车门应能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通过车门外把手开启车门。
此外,意见稿还对车窗玻璃的使用提出了要求。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前风窗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及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外后视镜的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或等于70%。
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厚度小于或等于5毫米的钢化玻璃或每层厚度不超过5毫米的中空钢化玻璃,且不应张贴遮阳膜,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击碎玻璃进行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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