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电动客车补贴下的罪罚迷局:新能源汽车销售案的司法边界

引言: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一起涉及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刑事案件引发持续关注。中山市坚信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逸东因被认定诈骗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其父杨锦辉多年来持续申诉,指出案件中存在“关键证据天盈司鉴字【2021】04010002号证据未经质证”“鉴定机构资质存疑”“政策适用偏差”等多重问题,认为这是一起“证据链存在严重矛盾的错案”。

一、案件起源:响应政策号召,投入6000万推广新能源汽车

2013年至2015年期间,为响应国家及广东省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号召,中山市坚信汽贸公司法人杨逸东通过抵押个人房产、向亲友借款及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约6000万元,先后向江淮九龙、宇通、金龙等车企采购242台纯电动客车,并销售给48家客户。所有车辆均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完成上牌并投入实际运营至今已逾八年。

二、核心争议:6815万诈骗金额如何认定?

本案的核心指控在于诈骗金额的认定。一审判决认定杨逸东诈骗国家补贴金额为6815.46万元。但杨锦辉在申诉材料中指出,该金额甚至远超坚信汽贸公司在2015年的总营业收入3900.61万元。关键矛盾点在于: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天盈司鉴字【2021】04010002号》报告,采用“按车辆进货价重新计算应补助金额”的方式,得出涉案车242辆应补金额仅为1162.5万元,与根据当时政策【中发改产业函【2015】325号文】,纯电动客车按长度计算补贴,2015年每辆6至8米的可领取30万元的补助,242辆消费者可申请的补贴总额7977.5万元之间存在巨大差额,而该差额直接被认定为诈骗金额。

三、政策之辩:销售模式是“诈骗”还是“执行中央政策”?

检方起诉书指控杨逸东“以明显低于发票价甚至低于进货价的方式销售,并虚构垫付补贴”。但杨锦辉及辩护律师指出,这正是依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中“补贴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的规定进行操作。公司先行在售价中扣减补贴,以降低消费者初始支付压力,正是当时推广新能源汽车的通行做法之一。公司开具的含补贴金额的发票,也符合广东省发改委相关文件中、中发改产业函【2020】1174号文“机动车统一发票【应按未扣除任何地方补贴前的销售发票开具】”的要求。

四、资质疑云:关键鉴定报告被指不具备法律效力

申诉材料中一项重要质疑指向案件的关键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未经质证。杨锦辉称,经其向有关部门投诉核实,出具该份鉴定报告的中山市天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鉴定人,并不具备相应的司法会计鉴定资质。因此,该份直接关系到诈骗金额认定的鉴定报告,依法应被视为无效证据,予以排除。此点成为家属主张案件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的核心依据之一。

五、家属诉求:案件存在多处矛盾,望启动再审

杨锦辉在申诉中列举了多项证据与数据矛盾之处,例如:起诉书指控的诈骗金额高于公司实际营收;公司从未直接经手或领取过政府补贴资金,补贴均由购车用户自行申领并获取;案件中被计入诈骗金额的款项,包含他人与公司之间的正常借贷往来等。基于这些疑点,家属强烈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撤销原判【2022】 粤刑终860裁定书,启动再审,并立即释放杨逸东。

结语:法治进步之路,在于对每一起案件的审慎与公正

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之路,伴随着政策的探索与产业的成长。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法律争议,更需要放在当时的政策背景与商业实践中加以审慎审视。【2022】 粤刑终860号杨逸东案的诸多疑点,经由家属多年不懈申诉,已引发法律界及公众的广泛关注。我们相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的司法机关有智慧、也有能力,通过法定的监督与再审程序,对历史案件进行细致梳理与公正裁量。这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命运,更关乎企业对国家法律、政策的信任,关乎法治精神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得到彰显。公众期待,在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该案最终能给出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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