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与保费挂钩,保险公司有第二次“变相罚款”的权力吗?

近日,多地推行“交通违章记录与商业车险保费挂钩”政策,引发广大车主强烈质疑。据《懂车帝》《有驾》《重庆日报》等媒体报道,自2026年3月起,北京、上海、江苏、深圳等地已将闯红灯、超速、违停等交通违法记录纳入商业险定价体系,违章次数越多,次年保费越高。保险公司通过交管系统直接获取数据,实现“一车一价”。表面看是“奖优罚劣”,实则暴露了制度设计中的深层问题:这究竟是科学的风险定价,还是以“市场化”为名的变相罚款?是公共治理的创新,还是对车主权益的系统性挤压?

违章与保费挂钩,保险公司有第二次“变相罚款”的权力吗?-有驾
一、行政处罚与商业合同混为一谈,法理上站不住脚

交通违章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其处罚权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机关实施,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执照等。而保险公司是企业法人,与车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无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二次追责”。

将行政违法记录直接作为商业保险涨价依据,实质是让企业代行部分行政惩戒职能。这混淆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车主已因违章被罚款、扣分,履行了行政责任;若保险公司再据此上调保费,等于同一行为承受双重不利后果,违背“一事不二罚”的法治基本原则。律师周衍明确指出:“交通违法对应的是行政处罚,而商业险保费调整属于保险合同中的价格安排,二者性质不同。”但性质不同,不代表可以无视其叠加效应。当行政罚与经济罚并行,且后者由具有垄断性质的保险行业执行时,公平性必然受损。

二、保险公司“里外占便宜”,合同公平性荡然无存

该政策最大受益者是谁?显然是保险公司。他们既收取保费,又通过数据联动规避赔付风险,还能借“风险定价”之名合理涨价,可谓“旱涝保收”。

从合同角度看,保险合同的核心是“风险共担、损失补偿”。车主支付保费,换取事故后的经济保障。而如今,保险公司却以“你违章多、风险高”为由提高保费,甚至拒保,实质是将本应由其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更荒谬的是,即使车主全年未出险、未理赔,仅因几次违章,保费仍被上调。这已不是风险定价,而是“行为监控+经济惩罚”。

以上海为例,驾驶时拨打电话、变道影响他人等行为,只要发生一次,保费系数即上浮1.10倍。而这些行为并未必然导致事故。保险公司未证明其与事故率之间的强关联,便直接涨价,缺乏精算依据,更像是一种“预防性惩罚”。

三、政策出台未经公众参与,程序正义严重缺失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重大民生政策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然而,此次“违章挂钩保费”政策在全国多地悄然落地,未见公开征求意见,未见听证会,未见权威部门系统解读。许多车主是在续保时才发现保费上涨,才知政策已变。这种“先执行、后解释”甚至“不解释”的做法,严重违背程序正义。政策制定不能闭门造车,更不能暗箱操作。若真为公共利益,为何不敢公开讨论?为何不让人民群众说话?

四、数据共享合法,但使用边界必须厘清

有观点称,数据共享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仅获取“风险等级”,不涉隐私泄露。诚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鼓励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但“可以共享”不等于“可以滥用”。

保险公司获取违章数据用于商业定价,是否经过车主知情同意?是否超出“最小必要”范围?当违停、压线等轻微违法也被纳入计价,已明显超出风险精算的合理范畴。这不仅是隐私问题,更是对公民行为自由的过度干预。

结语:改革不能牺牲公平,治理不能脱离人民

我们支持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安全驾驶,但必须建立在法治、公平、透明的基础上。当前政策将行政罚与商业价捆绑,让保险公司成为“隐形执法者”,既缺乏充分法律授权,又损害合同公平,更无视公众参与权利。

真正的改革,应让守法者受益,而非让违规者被“反复收割”。建议立即暂停该政策执行,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牵头开展合法性审查,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数据使用边界,建立申诉与豁免机制。唯有如此,才能让车险回归“保障”本源,让治理真正体现人民意志。

0

全部评论 (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