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3日,正值农历北小年,湖南武冈市到处洋溢着节日的喜庆。在邓元泰镇,街道上人头攒动,热闹非凡。农民和商贩们忙着售卖新鲜的蔬菜、鸡苗以及各种年货,当地居民则纷纷采购过年必需品。整个场景和谐而忙碌,充满了浓厚的节日气息。
然而,刚过2月4日午夜,南街口突然爆发出一阵惊恐的喊声:“出人命了!出人命了!”
南街口的百灵电器服务部突然传来一阵喊声,这栋两层小楼的一楼是25平米的电器店和一个小厨房,二楼则是店主睡觉的地方。听到动静后,附近的居民纷纷跑过来,聚在门口小声议论,但没人敢进去查看情况。大家都明白,出了人命案得等警察来处理,要是谁在警察到来前擅自进去,那就等于破坏了现场,很可能被当成嫌疑人抓去审问。
黄某玉,26岁,来自隆回县,是“阿红发廊”的老板。她早年在广州和深圳做过发廊工作,存了些积蓄。1993年10月,她来到邓元泰,投靠已嫁到当地的大姐,并在镇上开了这家发廊。黄某玉外貌出众,又有南方的生活经验,善于经营,说话方式也颇具吸引力,使得不少男性顾客被她的店铺吸引。在这个人口不到三万的小镇上,她迅速积累了名气,顾客主要是男性。半年多时间里,她频繁更换伴侣,能列举出名字的就有七八个,临时交往的更是数不胜数。
黄某玉在镇上名气不小,可惜名声不太好。许多家庭主妇对她恨之入骨,背地里说她是个专门勾引男人的狐狸精。所以,当大家听说死的是黄某玉时,几个女人忍不住低声讽刺:“整天就知道勾引男人,这下遭报应了吧。”
在百灵电器服务部的事发地点,店主颜某波(38岁)和他的妻子林某梅(36岁)被要求前往二楼卧室进行笔录。同行的还有颜某波的妹妹颜某云(35岁)以及林某梅的弟弟林某海(34岁)。在询问过程中,他们详细描述了事件发生的经过。
2月3日晚上7点,颜某波经过“阿红发廊”时被黄某玉招呼进去。他进店后要求黄某玉亲自给他洗头。洗到一半时,店里突然停电了,这种情况在当地很常见,大家都不当回事。黄某玉点了根蜡烛,继续给颜某波洗头。就在这时,林某梅正好经过,看到黄某玉在烛光下给颜某波洗头,两人还有说有笑,顿时火冒三丈。她冲进店里,对着颜某波冷嘲热讽了一通,然后转身离开。
颜某波在村里是出了名的惧内,而他的妻子林某梅则以性格泼辣闻名。这次林某梅一出门,颜某波立刻慌了神,连头发都没洗完就赶紧跟着回了店里。林某梅的怒火还没消,也不管店里还有邻居在看电视,直接对着颜某波大声斥责。颜某波心里发虚,只能低声下气地道歉解释,但林某梅根本不买账,直接让女儿去叫黄某玉过来,她要亲自问个清楚。
女儿回来后告诉林某梅,黄某玉不愿意来,还模仿她的语气说:“自己管不住丈夫,反倒怪别人,我才不去。”这话一下子激怒了林某梅,她立刻冲到“阿红发廊”找黄某玉,二话不说就把她拽到了百灵电器服务部。一进门,林某梅就劈头盖脸地骂了起来。黄某玉见她在众人面前揭自己的短,也不甘示弱,两人就这样你一句我一句地吵了将近二十分钟,引来不少人围观。
林某梅在镇上以能言善辩著称,相比之下,黄某玉在争吵中完全处于劣势。起初,两人还能互相指责,但很快黄某玉就只剩下防守的份儿了。加上黄某玉在镇上的口碑本就欠佳,又是外地人,因此镇上的人大多支持林某梅。最终,黄某玉无法承受,泪流满面地跑进了服务部一楼的小厨房,锁上了门。林某梅见门打不开,便去叫来了她的妹妹颜某云和弟弟林某海帮忙。
到了2月4日凌晨,大部分人都已经离开回家休息,只有颜某波还在柜台那儿修理录像机。林某梅过来问:“黄妹子(指的是黄某玉)走了吗?”颜某波回答:“她还在厨房里。”
林某梅怒气逐渐平息后,直接走向厨房敲门,却无人应答。随后,她转向后门查看,发现门是开着的,但黄某玉已在门梁上自缢身亡。
法医现场调查显示,黄某玉的死亡原因是因电线悬挂在厨房门框上导致窒息。其颈部留有两道显著的勒痕(法医学中称为“索沟”),衣着完整,鞋子也穿在脚上。根据现场调查和尸体检验的结果,确认黄某玉是自缢致死,并已出具正式鉴定报告。
七天后,黄某玉的遗体被安葬,完成了最后的告别。
黄某玉的姐姐,也就是住在邓元泰镇的那位,听到了不少传言。大家都在说林某梅这个人特别厉害,脾气火爆,甚至有人说黄某玉的死可能跟林某梅一家有关。姐姐把这些话带回了娘家,黄家人听了之后,觉得事情不简单,决定要讨个说法。于是,他们给武冈市人大和市政法委这些部门写了举报信,要求查清楚黄某玉到底是怎么死的。
1994年3月25日,武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编号为“(94)信访字第75号”的正式文件,将检举信转交至武冈市检察院,并明确要求检察院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检举人。
通过调查,检察机关发现黄某玉死亡事件存在多处疑点。用于自缢的绳子是从营业室电风扇上剪下的电源线,而颜某波当时声称正在柜台修理录像机,为何未察觉黄某玉剪断电源线的举动?厨房与柜台仅相距3米,黄某玉上吊时理应发出声响,颜某波为何毫无察觉?此外,黄某玉曾在广州、深圳生活,见多识广,性格开放,交友广泛,怎会因林某梅的责骂就轻易选择轻生?这些疑点使得案件更加扑朔迷离。
基于这一情况,检察机关最终做出决定,对遗体进行开棺检验。
6月3日,邵阳市、洞口县和武冈市检察院各派两名法医组成小组,对黄某玉的遗体进行了复检。这次验尸持续了五个小时,法医们得出结论:黄某玉脖子上的两道勒痕性质不同,是两次形成的,符合死后伪装成上吊的情况。
在后续的审讯过程中,颜某波于6月29日供认“林某梅是勒死黄某玉的凶手,四人共同将尸体悬挂以伪造现场”;林某梅也在7月12日承认了自己勒死黄某玉的事实。7月26日,颜某波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林某梅和林某海则于7月29日被正式批捕。此外,颜某云因健康原因被批准取保候审。
就在检察机关加紧起草起诉书准备提起公诉之际,林某梅于7月30日突然推翻原有供述。随后,林某海和颜某云也相继改变口供。到了8月4日,颜某波也推翻先前供词,并透露他之所以作出虚假供述,是因为检察机关在看守所对他实施了"熬审"——一种传统审讯手段,采用三班倒方式持续施压,导致他无法承受而作出不实供述。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并未采纳这份鉴定结果,尽管颜某波等人已推翻之前的供词,他们仍坚持在8月23日将案件提交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指控林某梅涉嫌故意杀人,而颜某波、颜某云和林某海则被控包庇罪。
经过详细审查相关证据和尸体照片,陈世贤在12月6日完成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死者颈部勒痕因受力不同,皮肤剥落和皮下出血程度各异,但未发现死后形成勒痕的证据。颈部右侧勒痕交叉处有三道痕迹,由内侧绳索上移所致,整体勒痕符合绳索绕颈两周一次性形成。最终结论认定,黄某玉为自缢身亡。
邵阳市检察院对陈世贤的鉴定书不予认可,并以被告人翻供为由,要求撤诉。然而,湖南省高级法院业务庭认为撤诉缺乏法律依据,应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同时,邵阳中院鉴于案件重大,建议省高院接手处理。
在现场测试中,尽管营业室与小厨房相距不远,但由于房间隔音效果出色,营业室内几乎听不到厨房内的声响。即便是摔碗这样的较大动作,在营业室内也只能听到轻微的声音。如果颜某波当时确实如他所说,正全神贯注地修理录像机,并且电视机还在播放,那么他确实不太可能注意到厨房内的动静。此外,颜某波的工作台位置较低,当他俯身修理录像机时,柜台会挡住他的大部分视线,这使得他在专注工作时难以察觉柜台外的情况。因此,即使黄某玉在此期间离开厨房并剪断电源线作为上吊工具,颜某波也很可能不会发现。
陈世贤亲自爬上凳子,仔细检查了厨房后门的门梁。他发现门梁顶部只有少量木纤维因摩擦而翘起,这表明绳子悬挂的地方没有异常。基于这一观察,他得出结论:这里不可能被伪装成上吊现场。
颜某波之前交代说,他们勒死黄某玉后,把电线一头挂在门框上,另一头绕在黄某玉脖子上绑紧,然后拉另一头把尸体吊起来。要是真这么干,门框上肯定会有明显的摩擦痕迹,甚至可能被勒出凹槽,但现场并没有这些迹象。所以,陈世贤基本断定黄某玉是自杀的。
陈世贤明确指出,6月3日检察院进行的开棺验尸存在严重问题。他指出,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在案发两个月后才进行开棺检验,此时死者遗体已经高度腐烂,皮肤呈现黑褐色并出现霉变,部分软组织已经腐烂。对于有经验的法医来说,这种程度的尸体腐败已经无法准确判断颈部索沟的走向。此外,腐败的肌肉常常呈现红色,仅凭这种红色来判断生前伤情是不严谨且不可靠的。有时,颈部因腐败而产生的自然褶皱也可能被误认为是索沟。陈世贤强调,法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以最初的检验结果为主要依据,特别是完整的颈部照片,这些应作为判断的主要材料。绝不能忽视这些关键材料,仅凭已经腐败的尸体进行判断,否则极可能导致错案。历史上,这样的教训已经屡见不鲜。
初步验尸报告显示,黄某玉颈部发现两道勒痕,均伴有皮下出血,表明这两道痕迹均在其生前形成,排除了其中一道为死后造成的可能性。通常情况下,二次勒痕会依次出现,容易导致后一道与前一道发生重叠或交叉。然而,本案中的两道勒痕却呈现平行且紧密相邻的状态。
陈世贤为了更直观地解释,他拿出一条毛巾,折成长方形,再用笔在中间画了两条平行线。他接着说道:“大家可以想象一下,黄某玉当时的情况。首先,绳子在脖子上绕了一圈,然后在左颈部提起,悬空的部分受力较大。当死者头部向右倾斜,上吊时,绳子在脖子上绕了一圈,右侧的勒痕会更深,也更明显。这就是第一次尸检时法医观察到的样子。脖子上勒痕深浅不一,是因为死者悬空后,受力不均匀导致的。”
轮到陈世贤发言,他直接抛出了自己的看法:“自杀”,接着简短地解释了他的理由。
尸体呈现明显的窒息迹象,面部和嘴唇呈现深紫色调。尸斑主要集中在躯干下部和腿部,颜色为暗红色。眼部检查发现结膜和眼睑内壁存在出血点,这些症状均与上吊自杀的典型特征相符。
经过检测,死者的胃内容物中未检出任何毒性成分。法医化验结果显示,其消化系统内不存在致毒物质。对胃部残留物的毒理学分析表明,没有发现中毒迹象。尸检报告明确指出,死者胃内未检测出有毒化合物。
尸检结果显示,死者身上除了颈部两条生前形成的勒痕外,并未发现其他致命伤。
接着,陈世贤进一步展开第三点,详细说明了他为何认为死者并非先被勒死再伪装成上吊自杀的理由。
尸检结果显示,死者颈部两侧均发现勒痕,左侧两条,右侧三条。右脸检测到唾液残留,左脸则无此痕迹,表明死者临终时头部朝前并向右偏转。绳索主要压迫在右侧颈部,并在左下颌角位置形成悬空。勒痕区域存在多处皮下出血,这些损伤均为生前形成,证明死者在窒息过程中曾遭受持续的外力作用。
此外,死者的头发散落在背后,没有被绳索缠绕,这表明她在生前有意识地将头发拨开后再套上绳索。如果是凶手所为,他不太可能如此细致地完成这个看似无关紧要的步骤。
此外,经过现场检查,未发现任何搏斗的迹象。死者衣物完整,身体上也没有防御性伤痕或挣扎的痕迹。唯一被推翻的凳子应被视为死者自己踢倒的,以便将脖子套入绳套。如果没有这一动作,她的脚仍能支撑身体,无法实现窒息身亡。
死者的衣物整洁,未见泥土或其他污渍,表明其未曾倒地。若有人先将其勒死再布置现场,为何要费力持续支撑尸体?毕竟刚逝去的人体极为沉重。此外,法医检查也未在死者身上发现他人的毛发或皮肤组织等证据。
依据第五份法医鉴定报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17日作出最终裁决,宣布林某梅、颜某波、颜某云及林某海无罪,并当庭予以释放。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再接受上诉。
全部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