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装载后,在平直道路上或半径300米弯道上超出机车车辆轮廓的货物即为超限。货物装载完毕后,若车辆停于平直道路上,其任何部分的尺寸超出机车车辆规定的轮廓范围,或是在通过半径为300米的弯道时,其计算宽度超过机车车辆的基本轮廓,那么这些货物便被定义为超限货物。
▲ 超限货物定义
货物装车后,若车辆停留在平直道路上,货物的任何部分尺寸超出机车车辆规定的轮廓范围,或在通过半径为300米的弯道时,其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的基本轮廓,则这些货物被定义为超限货物。
▲ 超限货物等级及类型
超限货物按程度分为一级、二级、超级超限;根据高度分为上部、中部、下部超限。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被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具体而言,一级超限是指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以上且未超过一级超限限界的货物;二级超限则是指超出一级超限限界但未超过二级超限限界,或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且未超过二级超限限界的货物;而超级超限则是指超出二级超限限界的货物。
此外,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还可进一步分为上部超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三种类型。具体来说,上部超限是指自轨面起高度超过3600毫米且任何部位都超限的货物;中部超限则是指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至3600毫米之间且任何部位都超限的货物;而下部超限则是指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之间且任何部位都超限的货物。
▲ 超重货物定义与等级
货物总重超过桥涵设计标准的为超重货物,分成一级、二级、超级超重。对于装车后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活载(中-活载)的货物,则被定义为超重货物。根据货物的超重程度,超重货物同样被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重、二级超重和超级超重。其中,一级超重的活载系数Q范围为1.00至1.05,二级超重为1.05至1.09,而超级超重则是指活载系数Q超过1.09的货物。
▲ 超限、超重标识与限速要求
装车后用油漆标画检查线并写明超限超重等级。视超限距离调整行驶速度。在运输过程中,为了便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应在装车后用颜色醒目的油漆标画检查线,并在货物两侧明显处以油漆书写、刷印或粘贴相应的超限、超重等级标识。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还需严格控制超限车的运行速度。具体而言,当货物的任何超限部位与建筑限界之间的距离在100毫米至150毫米之间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当这一距离超过150毫米至200毫米之间时,时速则不得超过25公里。
▲ 限界管理要求
铁路局需定期检测并备案建筑限界,超限运输需向铁路局申请。铁路局需遵循《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定期对管内的建筑限界进行检测,并将相关线路的建筑限界资料报送铁道部备案。这些资料应包含分区段的综合最小限界尺寸表、断面图,以及线路的技术资料如最小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和最小道岔辙岔号等。
▲ 限界检测要求与程序
检测结果需核对,发现问题需及时纠正。定期检查桥隧限界变化。每次限界检测的结果都必须与前次的检测资料进行细致的核对。一旦发现限界缩小,必须立即进行核实,并针对日常维护等活动导致的限界缩小问题,迅速采取措施恢复原限界。同时,对于桥隧内附属设施侵入《技规》规定标准建筑接近限界的情况,相关责任业务部门需负责组织整治并确保达标。
▲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
每季度召开管理会议,动态掌握限界变化,制定整治计划。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委员会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调研检查,并形成相应的会议纪要和调研报告,以解决全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此外,超限超重货物办理站、检查站及各相关单位需在车站站长的领导下,成立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负责超限、超重货物的审查、承运等工作。
▲ 桥梁与设备的安全管理
检查桥梁承载能力,确保超重货物运行安全。需要时进行加固。工务段和工务设备检测所负责检查、检算、监控和加固超重货物车所经径路上的线桥设备,以确保其安全。工务处会组织相关单位对超限超重批示电报中指定的运输径路及工务段提供的桥梁病害资料进行现场检测。需要时进行加固,以确保超重货物车的运输安全及桥梁设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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