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发布,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调整

【新规解读】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迎来调整

近日,一项关于货车超限超载的新规正式发布,其中认定标准有所调整。这一变化对于货车司机和交通管理部门来说,都意味着需要重新审视和适应新的规定。那么,究竟哪些变化值得关注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解读新规中的重点内容。
8月9日,交通运输部携手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及质检总局共同颁布了《关于深入推进货车非法改装与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时,交通部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公布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新规自2016年9月21日起开始实施。此次新规的最大亮点在于,公路货车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已采用新的规定,并且总质量限值有所下调。

● 9月21日后,公路货车超限超载将执行新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的货物运输车辆:

  1.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2. 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3. 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4. 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5. 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6. 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7. 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8. 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不超过46000千克。

在认定这些限定标准时,还需遵循以下规定:

  1. 二轴组和三轴组分别按照两个和三个轴来计算;
  2. 除驱动轴外,其他车轴每侧的双轮胎应计入限定标准,若为单轮胎则减少3000千克(但加宽轮胎除外);
  3. 车辆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得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4. 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等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准;
  5. 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视为超限运输车辆。

    ● 新规中超限超载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对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进行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1.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超过4.2米、总宽度不超过3米且总长度不超过20米的,罚款金额在200元以下;若车货总高度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则罚款在200元至1000元之间;而对于车货总高度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总长度超过28米的情况,罚款将处于1000元至3000元之间。

  2. 若车货总质量超出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所设定的限定标准,但超出的重量不超过1000千克,将给予警告;若超出重量超过1000千克,则每超出的1000千克将面临500元的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若车辆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则各项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将累计计算,但累计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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