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琼台师范学院的一名19岁舞蹈专业女生,在校园里骑电动车取快递时,被一辆外卖商家的改装电动车撞倒。头部着地,颅内出血,抢救无效离世。
一个自幼学舞、2018年登上过央视少儿栏目的女孩,在自己学校里取个快递,生命就停在了19岁。
事后,海口江东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结果是:肇事的外卖骑手、两辆违停车辆的车主,以及这名女孩本人,四个人承担同等责任。女孩母亲孟姐对媒体表示,她清楚女儿在事故中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但无法接受女儿跟肇事者和违停车主承担同等的责任。目前她正通过检方,计划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同等责任”四个字,是这件事里最刺眼的部分。
先看肇事那一方。骑手驾驶的是一辆改装电动车。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整车重量不得超过55公斤,改装之后车身更重、速度更快、冲击力成倍增加。有评论说得直白:这已经不是普通电动车了,本质上是一台没有安全保障的轻型机动车。一辆合规的电动自行车和一辆经过改装的超标车,在校园道路上撞到人,造成的伤害完全不在一个量级上。女孩头部着地、颅内出血,这个后果和撞她的那辆车本身的冲击力直接相关。把一个骑改装车撞人致死的骑手,和一个在校园道路上正常骑行取快递的女生,放在同一个责任等级上,这个“同等”的合理性,值得推敲。
再看违停车主。交警把他们拉进事故认定的逻辑是,违停车辆可能遮挡了视线,对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联。这个逻辑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因果关系链确实不能只看直接撞击的那一下。但问题在于,遮挡视线是一个间接因素。间接因素和直接肇事者承担同等责任,这个比例放在一起,会让受害者的家属觉得失衡。家属说得很清楚,她不是不认女儿的责任,她认。但“认一部分”和“认同等”,中间隔着一条很宽的沟。
还有校方。事故发生在4月。校方直到9月开学才优化了校园电动车管理措施。中间隔了将近五个月。这五个月里,外卖车辆在校园里进进出出,改装电动车在宿舍区、教学区、快递点之间穿行,学校的管理措施是什么状态,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一个封闭式校园,外卖骑手可以骑着改装车进来送餐,说明校门管理、车辆准入、校园交通秩序这几个环节,至少有一个是松的。事发后五个月才补上管理措施,这个时间差本身,就是安全管理上的一个空窗期。
这件事真正让人心里发沉的,不是某一个环节的单一失误,而是几个环节叠加起来的结果。改装车的冲击力、违停车的视线遮挡、校园交通管理的空窗、再加上女孩自己可能确实存在的一部分操作不当——每一项单独拎出来,也许都不足以致命。但当它们在同一条校园道路上、同一个时间点同时出现,一个19岁的生命就没有了。
“同等责任”这个认定,交警方面给出的解释是“经过讨论才出具的”,有异议可以联系办案民警。这句话本身没有错。责任认定是一个专业判断,需要综合事故现场、车速鉴定、监控画面、双方陈述等多重证据,不能靠舆论情绪来定。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当一份认定书把四个主体放在同等的责任比例上,它传递给公众的感受是:那个违规改装车辆的人、那个违规停放车辆的人、那个管理缺位的单位,他们各自需要承担的那份责任,被稀释了。
家属追究刑事责任的路径,目前指向的是过失致人死亡。这条路在法律上是有空间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核心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骑着一辆改装过的、速度和重量都远超国标的电动车,在人员密集的校园道路上行驶,对可能撞到人这件事,很难说完全没有预见义务。但刑事追责的门槛比行政责任认定高得多,需要证明骑手在主观上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而不只是交通违规。这条路不好走,但家属有权利去走。
一个女孩在校园里取快递,被改装车撞死了。改装车是谁允许进校园的,校门是怎么管的,五个月的空窗期里还有多少辆这样的车在校园里跑过,这些问题,比责任认定书上那几个比例数字更需要被追问。
你觉得“同等责任”的认定合理吗?校园里的外卖电动车该不该全面禁行?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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