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 号)、《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13-278-201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通知》(榕政办〔2023〕71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与定义:

(一)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按照用途可分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种类型。

(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者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三)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全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五)产权单位或产权人:享有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的投资单位或个人

(六)运营单位:指满足一定条件、具备履行经营责任能力,利用自有充电基础设施或接受他人委托,从事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经营服务的法人企业。

运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在册高压电工不少于3,低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人员的配备,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供电安全规定的规模要求。

  2.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3.企业的运营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安全控制、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与福州市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和福建省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相适应的数据接口(运营管理系统和市监管平台应符合《福建省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13-278-2017)要求)

运营前,运营单位应将具备的相关条件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七)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指通过租赁、购买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等方式,接受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充电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安全主体职责

0

全部评论 (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