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世界有时候就是个巨大的草台班子,而且还是BUG频出的测试版。
你以为你走在一条精心铺设的康庄大道上,红绿灯、斑马线、人行道,一切都显得那么井然有序,仿佛背后有一套精密无比的社会运行代码。
但你不知道什么时候,一个喝高了的玩家就会开着“外挂”,从你意想不到的角度,给你来一下狠的,直接让你“角色删档”。
更魔幻的是,当你试图找GM,也就是系统管理员讨个说法时,GM会告诉你,对方确实开了“醉驾”这个致命外挂,我们已经按规定封他号两年半了。
至于你说的,他当时还开了“超速”外挂,我们后台日志没记录,不影响封号时长,这事儿就这么定了。
你气不气?你当然气。但这就是现实,一出现实到让人想骂街的魔幻剧本。
湖北汉川这位34岁的徐女士,就是这个剧本里,最让人心碎的那个角色。
她的人生履历,是那种标准的“正能量范本”。
在编教师,响应号召去乡下小学“支教”,家里还有个十个月大的孩子嗷嗷待哺。
这种人,就是我们社会叙事里,那种默默发光,构成社会稳定基石的好人。
9月8号那天,她的人生轨迹本来清晰得像一条GPS规划好的路线。
下午四点,没晚托,下班,回家。
因为孩子打了疫苗发烧,她心里急。
一个母亲归心似箭的正常操作,没什么特别的。
意外,就发生在家门口不到两百米的地方。一个最不该出事的地方。
人行道被车占了,这种事儿在一二三四五线城市里,简直就是日常风景,没人觉得奇怪。
徐女士只能下到马路上,绕一下。
就在她准备重新踏上人行道的那一刻,她人生的服务器,被强制关停了。
一辆车,从她背后,像一颗失控的炮弹,撞了过来。
肇事者夏某某,中午跟朋友吃饭喝酒,喝到什么程度呢?
血液酒精含量197.48mg/100ml。
这是什么概念?
醉驾标准是80,他超了两倍还多。
基本上就是把自己的大脑泡在酒精里,然后把方向盘当成了游戏手柄。
他先是开到左侧车道,压到路缘石,然后车辆失控,把走在路边的徐女士撞飞,再一头怼上另外两辆车。
徐女士当场死亡,连一句告别都没来得及说。
你看,一个人的幸福日常,就是这么脆弱。它经不起另一个人的肆意放纵。
接下来,就是走流程。
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夏某某醉驾,负全责。
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
一切看起来都那么的顺理成章,充满了法治社会的光辉。
然后,判决下来了: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这个结果一出来,所有人都沉默了。
肇事者夏某某不满意,他觉得判重了,提出了上诉。
他可能觉得自己虽然喝了点酒,但毕竟有自首情节,主动报案,现场等候,态度良好,判两年半都是委屈他了。
而被害人的家属,更不满意。
他们觉得,这判得也太轻了。
一条鲜活的、优秀的生命,一个十个月大孩子的母亲,就值两年半的自由?
他们向检察院提了抗诉申请,核心诉求就一个:这个判决的证据链不完整,它缺少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超速。
家属的逻辑很简单,也很朴素。
事发地段,旁边有医院,有中学,有小学。
事发时间,下午四点多,正是小学生放学的高峰期。
在这种“敏感地带”,你不仅醉驾,你还超速,这已经不是简单的交通肇事了,这是对公共安全的赤裸裸的威胁,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他们不是空口白牙。
他们看了监控,看了行车记录仪。
画面里,肇事车从出现到撞人,十几米的距离,一秒都不到。
家属估算,时速至少在60公里以上。
而那个路段,按照常理,限速应该是多少?
问题就出在这里。
无论是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是法院的《判决书》,对于“车速”这个关键数据,都选择了沉默。
交警的认定书里,引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说“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这话说得滴水不漏,但也等于什么都没说。
到底超没超?
超了多少?
这个数据,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就这么“薛定谔”了。
家属拿着这个疑点去申请抗诉,然后收到了汉川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份《不抗诉理由说明书》。
这份说明书,堪称当代司法逻辑的经典文本,值得所有法学生全文背诵。
检察院的核心观点可以总结为三点:
第一,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我们认定夏某某有罪,没问题吧?
第二,关于“车速及超速”的争议,不影响案件定性与量刑基础。
这句话是灵魂。
翻译过来就是:哥们,他醉驾了,酒精含量197.48,这个证据已经足够锤死他构成“交通肇事罪”了。
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
就算我们没有拿到车速数据(EDR),也不影响我们给他定罪。
我们的KPI,是完成“定罪”这个动作,而不是去凑齐一套完美的、能让所有人都心服口服的“证据大礼包”。
第三,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所以,驳回。
你看懂这个逻辑了吗?
这是一种典型的“系统思维”。
在法律这个庞大的系统里,一个案件的成立,就像一段代码的运行。
它需要满足一些关键的“触发条件”。
在这个案子里,“醉驾”+“致一人死亡”+“负全责”,这三个条件一旦同时满足,就直接触发了“交通肇事罪”这个结果。
法院根据这个结果,再结合“自首”等情节,在法定的量刑区间内(三年以下或者三到七年),给出了一个“二年六个月”的数值。
从系统的角度看,整个过程是闭环的,是高效的,是符合“程序正义”的。
但是,家属和我们这些旁观的普通人,感受到的却不是这个。
我们感受到的是一种冰冷的、机械的,甚至是不近人情的逻辑。
我们关心的是,一个醉猫在学生放学路上狂飙,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
它和仅仅是醉驾后不小心蹭到人,能划等号吗?
超速,在这里不是一个锦上添花的数据,它是衡量肇事者主观恶性的一个重要标尺。
一个喝醉了还把油门当刹车踩的人,和一个喝醉了小心翼翼挪车的人,他们的危险程度,天差地别。
家属要的,是法律不仅要惩罚“结果”,更要审判“行为”的恶劣程度。
而检察院的回复,本质上是在说:对不起,我们的系统目前主要对“结果”负责。
只要能定罪,那些让你们在情感上难以接受的细节,在法律逻辑上,可以被“优化”掉。
这就是最骚的地方。
家属在跟法律讲“情理”,而法律在跟他们讲“逻辑”。
这种对话,从一开始就不在一个频道上。
交警队的回应也很有意思:“只要法院方面下达补充侦查文书,他们就会予以配合。” 这句话的潜台词是,我们的工作已经结束了,皮球已经踢到法院那里了。
如果法院觉得需要补充证据,我们随时待命。
但如果法院觉得不需要,那我们也没办法。
一个完美的闭环,一个无懈可击的责任转移链条。
现在,案子因为被告上诉,可能会被移交到孝感市中院。
家属打算把意见书寄给中院法官。
他们在做什么?
他们在试图给一台正在高速运转的精密机器,手动打上一个他们认为至关重要的补丁。
这个补丁能不能打上,没人知道。
但这件事本身,揭示了一个残酷的真相:我们所追求的“正义”,往往有两种形态。
一种是法律文本上,逻辑严密、程序合法的“系统正义”;另一种是我们内心深处,渴望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情感正义”。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那种无力感,才是最折磨人的。
就像那个十个月大的孩子,他的人生开局,就是一个最高难度的副本。
他可能永远无法理解,为什么带走他母亲的那场灾难,在冰冷的法律文书里,最终只化成了一个数字:二年六个月。
而那个数字背后缺失的“车速”,将成为这个家庭心中,一道永远无法磨灭的划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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