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案设计爱好者控诉奇瑞新能源车标侵权,二审法院:未达实质相似

图案设计迷王先生因为和奇瑞新能源汽车在车标问题上闹得不愠不火,最后把事儿告到了法院。

2021年,王先生利用网络通讯工具把自己设计的标志方案和图案发给了奇瑞的刘某、杨某。他告诉九派新闻,当时并没有提起签合同啥的,但对方说如果用了会通知他本人。几年过去了,这个品牌正式亮相,王先生觉得现在的车标和自己设计的差不多,于是把事情告到法院去。

根据安徽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结果,奇瑞公司涉及的车标与王先生的作品在整体外形、图案细节和创意思想上都明显不同,这两者并不算实质上的相似。法院最后决定拒绝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原告全部请求驳回的判决。

12月8日,王先生表示,接下来还会继续坚持维权,“我对这次一审、二审的判决都不满意。”

第二天,九派新闻打电话找奇瑞的工作人员刘某,刚接起就挂了。这之后,九派新闻又发了私信询问这事儿,到发稿为止还没收到回复。接着,九派新闻又试着联系奇瑞的员工杨某,他说自己已经不在奇瑞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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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方整理的个人作品与奇瑞新能源LOGO的对比图。 图受访者提供

当事人表示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对方则说如果要采用的话,会提前通知。

王先生说自己喜欢设计工业标志图案和美术LOGO图案,以前也曾发布过作品,被一些相关公司采纳过。2021年6月23日,他在汽车销售店里遇到了当时负责奇瑞渠道开发的杨某,两人聊天时,王先生分享了自己对奇瑞icar汽车品牌LOGO的设计想法,还当场画了一幅草图。

他说,在杨某的引荐下,当天他把自己的设计方案、理念和寓意都通过网络通讯软件发给了当时负责奇瑞相关业务的刘某。在第二天早上,他又把更新过的设计思路和创作的图案发给了刘某。根据王先生提供给九派新闻的聊天截图,双方之前就LOGO的设计问题进行过交流和探讨。

他还提到,那会儿双方确实没有签订合同或类似的文件,“他没说签合同,告诉我如果用的话会通知我”。

几年过去后,这个品牌搞了场发布会,王先生看到用了正式的车标,觉得和自己当初设计的那个差不多,觉得“就是稍微改了一下”。

接着,王先生试图和刘某、杨某联系,可惜双方沟通都没达成一致。

因此,王先生就著作权归属和侵权纠纷一事,起诉了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阜阳雨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院认定,涉案的车标和原告的作品在实质性方面没有什么相似之处。

据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原告王先生要求被告停止侵犯他的著作权,停止销售和使用带有“i”品牌车标的汽车,包括大灯、尾灯、方向盘、轮毂等部分,另外还要求撤销被告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i”品牌商标的注册资格,以及撤销相关的版权登记。同时,要求被告公开向原告道歉。此外,还要求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维权开支等10万元,另外还得赔偿原告各项经济与精神损失,金额达到数百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觉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谓作品,就是指在文学、艺术以及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可以用某种有形方式复制出来的智力成果。虽然这两份作品都以字母“i”为核心,但仔细比较后发现,它们的“i”图案在整体布局、图形元素的组合、色彩风格以及创作理念等方面都明显不同,所以这两个作品不算是实质性相似。

因此,奇瑞新能源公司没有侵犯王先生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奇瑞新能源公司和雨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这个原因,双方不需要道歉或者支付相关的诉讼费用。至于其他的请求,这些不在法院办理的范围内,本院不会支持。

最后,一审法院全部驳回了原告王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

拿到这份判决书后,王先生觉得不满意,决定继续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按照安徽省高级法院开具的判决书,要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得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接触”就是说一方有可能接触到另一方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则是两件作品在表达方式上非常接近,一般会比对内容、结构、风格、主题等多个方面。

在这起案件里,王先生递交的聊天记录能证明他曾把自己的美术作品通过微信传给奇瑞公司员工刘某、杨某,说明奇瑞公司已经接触到了王先生的美术作品。

关于奇瑞公司车标是否与王先生的美术作品存在实质上的相似之处,经审理发现,两者唯一的共同点就是都用了字母“i”,不过这个“i”是公共元素,没人能独占。奇瑞涉案车标和王先生的作品在整体轮廓、图案元素以及设计理念上都明显不同,根本不存在实质上的相似之处。

因此,王先生的上诉请求没法成立,应该予以驳回。一审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法律的适用也没有问题,理应维持原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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