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动车收费新规出台,确保透明消费

近日,江苏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省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秩序,确保充电电价政策的严格执行。该通知强调,无论供电主体如何,包括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以及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都必须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来计收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此外,业主委员会、物业和第三方运营商等建设运维充电设施的单位,有权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且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分时电价政策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调整,高峰时段(8:00至18:00)上浮0.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18:00至次日8:00)下浮0.17元/千瓦时。但值得注意的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单位必须确保政策优惠真正惠及终端用户,严禁通过提高谷段电价时段服务费等方式进行变相涨价。对于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则需按照相应场所的电价政策来执行。
2025年1月1日起,江苏省将全面实施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制度。根据《通知》规定,电动自行车在户外利用充电设施进行充电时,所产生的费用将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部分。这两项费用必须分别进行标示和计价,以确保透明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充电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示出充电电价、服务项目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同时禁止收取任何未明确标明的费用。

此外,《通知》还提出,对于那些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产权单位被鼓励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并筹措必要的改造资金和预留改造空间,以促进电网企业能够直接向充电设施供电。电网企业则应积极配合,参与直供电改造方案的编制,协助进行资金预测,并确保及时完成装表接电的工作。
2025年1月1日之后,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在配置充电设施时,应遵循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原则,以减少因非直供而导致的充电成本增加。这一规定旨在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确保充电服务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一、严格遵守充电电价政策

(一)为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供电的各类供电主体,包括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无论采用何种供电方式,都必须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来计收充电电费。业主委员会、物业以及第三方运营商等建设运维充电设施的单位,有权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并在选定后保持12个月不变。峰谷分时电价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进行调整,高峰时段(8:00-18:00)上浮0.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18:00-次日8:00)下浮0.17元/千瓦时(具体政策见附件)。若选择执行分时电价,应确保政策优惠能真正惠及终端用户,严禁通过提高谷段电价时段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涨价。对于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则按照相应场所的电价政策执行。

(二)自2025年1月1日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对于暂时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应协同合作,推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尽快升级改造,为按充电电量计量创造必要条件。

二、确保收费透明度与明码标价

电动自行车在户外使用充电设施时,所支付的费用应包含充电电费及充电服务费,这两项费用需分别进行标示和计价。其中,充电服务费涵盖了场地租金、设施设备折旧、人工成本及合理回报,其价格由市场进行调节,并由业主委员会或受托物业与经营者共同协商确定,过程中需充分考虑集中充电设施的公共与民生特性,以确立公平合理的服务费标准。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确保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显著位置清晰标示充电电价、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任何未明确标示的费用。每次充电结束后,运营单位应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实时发送包括充电时长、电量、单价、电费及服务费在内的详细信息,以保障收费结算的清晰透明。

三、促进电网直接供电改造

针对那些尚未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我们鼓励产权单位将供电设施整体移交给电网企业,并协助筹措改造资金和预留必要空间,以便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提供条件。电网企业则需积极配合,编制直供电改造方案,做好资金预测,并确保及时完成装表接电工作。对于确实无法进行直供电改造的情况,非电网供电主体应主动向电网企业申请安装分表,该分表仅用于计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用电量,并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可选择分时)。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加装分表,非电网供电主体可向电网企业申请采用定比或定量方式核定电量,同样按照居民合表电价计收电费且不执行分时。
2025年1月1日之后,新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以保障充电成本的合理性,避免因非直供因素导致成本增加。对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电网接入工程,将依据国家、省及地方现行的相关政策进行执行。

四、强化电价收费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需根据投诉举报等信息,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依法依规处理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等违规行为。相关行业协会亦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成员单位规范自身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此外,若国家有另行规定,或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情况,以国家规定或本通知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报告。

附件: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电价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2024年9月30日

(此处可添加过渡性文字,如“在此日期之后,新规将正式实施。”)

0

全部评论 (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