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使用年限
车辆类型
使用年限
大型车
大型货车
10年(90年7月6日前注册登记总质量6吨以下)或8年(90年7月6日后注册登记)
小型货车
总质量大于1.8吨,使用10年;小于或等于1.8吨,使用8年(90年7月6日前注册登记)或8年(90年7月6日后注册登记)
客车
9座以下非客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使用10年;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出租汽车,使用8年
吊车、消防车等专门作业车辆
10年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
8年
二、摩托车、拖拉机、非机动车辆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摩托车
进口摩托车,使用10年(旅游、饮食服务行业专用为7年);国产摩托车,使用10年(旅游、饮食服务行业专用为5年或15万公里)
拖拉机
大、中型拖拉机(14.71-73.5千瓦),使用6-8年;小型拖拉机(14千瓦以下),使用4-7年
非机动车辆
自行车、山地车、变速车,折旧年限为8-10年或每月0.8-1%折旧;电动自行车、助力车等,折旧年限为6-8年
超过折旧年限的非机动车辆,应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确定折旧率或成新率。非机动车的最低残值为该车基价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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