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短信引发的慌张
近日,有读者私信问这短信是真的吗?骑个电动车咋就被记录下来了呢?这可咋整呢?经确认,其当日骑行电动车没有佩戴头盔、骑车载人,并且其确实经过了短信中所述路口。基于此事,本人开始了探索之旅:郑州骑电动车违规真的会被电子眼抓拍吗?
电动自行车违法治理系统
据郑州交警官微2025年12月19日发布内容,“电动自行车违法治理系统”是基于部署在非机动车道的技术监控设备构建了“发现-识别-通知-处理”的智能化治理体系闭环。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提升非机动车管理水平,郑州交警在城区新增272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主要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等交通违法线索进行治理,强化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郑州交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到的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此次新增272套电子眼已经投入使用,画面清晰、方便识别处理。
抓拍示例一:行人闯红灯
抓拍示例二:电动车闯红灯
抓拍示例三:电动车驾驶人未佩戴头盔
抓拍示例四: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
该系统能够自动识别违法行为,固定违法证据、关联违法行为人并通过“河南交警”官方平台自动向当事人推送违法行为告知及处理指引短信。
至此,终于能够明白,上述短信确系交警推送,骑行电动车,违规被电子眼抓拍了,并且成功识别违法人、成功关联违法人信息、成功推送违法信息。接下来,就该违法人去现场接受处罚啦。
骑车和步行是交通参与的一部分
话说回来,这套“电动自行车违法治理系统”为了啥呢?还不是为了大家的安全。无论骑电动车,还是步行,我们也都是交通参与的一部分,也都要遵守交通规则,如果以为骑车、步行的方便是绝对自由的,不遵守交通法规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载人、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等,必然会给交通安全埋下极大的隐患,害人害己。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都对行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了道路安全相关的规定。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如果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规定,需要接受相应处罚。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行政法规
除了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同样也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做了相应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
三、地方法规
具体到郑州市,有更详细的地方法规做进一步的细分规定。《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可以处最高五十元罚款。第三十八条做了这样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电动自行
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同样对行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做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等行为。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进入机动车专用道,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第五十一条规定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并规定了六种可以处罚50元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
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由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同样对行人、非机动驾驶人做了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第五十九条规定,交通警察可以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当场收缴的应出具罚款收据。第七十八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关于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处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详细规定了七种情形下具体的罚款金额,包括手持拨打电话、不戴安全头盔、伪造以及变造电动车号牌等。
写在最后:抓拍不是目的,安全才是初衷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人、电动车的相关规定以及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增设旨在通过科技手段提醒每一位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规范自身行为,养成安全习惯。将“戴头盔、守交规”作为骑行时的自觉行动,共同营造、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城市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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