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雨雾天气,当能见度仅达50米时,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应低于每小时30公里。对于拖拉机、电瓶车以及轮式专用机械车,这一速度应进一步降低至每小时15公里以下。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在高速公路上遭遇能见度低于50米的恶劣天气时,驾驶员应启动雾灯、近光灯、示廓灯以及前后位灯。在此时,车速必须降低至每小时20公里以下,并尽快选择最近的出口驶离高速公路。
为了保障行车安全,当遇到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驾驶员应严格遵守类似的降低车速规定。其中,当能见度在200米以内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并保持与前车100米以上的距离;当能见度在100米以内时,车速应进一步降低至每小时40公里,并保持与前车50米以上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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