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的“第十三个月工资”属于一种特殊的年终奖励性待遇,其性质和发放标准因地区和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
1. 法律和政策依据
起源:第十三个月工资的发放依据是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明确对考核合格的在编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的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不含津贴补贴)。
现状:随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和各地财政政策的调整,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或单位可能将发放标准扩展至“全额工资”(含津贴补贴),但需符合地方财政规定。
2. 性质界定
不属于法定年终奖: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员工的“年终奖”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但机关事业单位的第十三个月工资是体制内特有的福利性待遇,更接近“年终一次性奖金”,而非企业常见的绩效年终奖。
与福利的区别:
福利通常指节日慰问、生活补贴等非固定收入,而第十三个月工资是定期发放的现金待遇,具有奖励性质(需考核合格),因此更倾向于“奖励性工资”而非普通福利。
3. 发放标准差异的原因
财政分级负担:
中央财政通常只保障基本工资部分(岗位+薪级工资),地方财政或单位自筹资金可能补充差额,导致有的地区发“基本工资”,有的发“全额”。
绩效工资改革影响:
部分事业单位将第十三个月工资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需平衡整体收入分配,因此可能调整发放范围。
4. 是否需要缴税?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十三个月工资需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更优惠的方式。
总结
第十三个月工资是体制内特有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其性质介于奖励性工资和福利之间,具体发放标准取决于地方财政政策或单位规定。若需明确个人待遇细节,建议查阅当地人社部门或单位财务部门的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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