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大风新闻”报道,近日,有浙江网友通过社交平台上传了一段视频,一辆车牌号为“豫SA***警”的法院警车较长时间停留在杭州一十字路口的人行横道线上,随后闯红灯驶离。
视频中警车车身印有法院字样,车顶警示灯正在闪烁,或处于执行公务的状态。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杭州公安交警滨江大队长河中队,得到的反馈是,经查阅事发地监控,涉事车辆闯红灯掉头的行为确系违法,目前杭州交警支队已将相关违法情况发函至车辆属地车管所,后续将由河南方面进行处理。
此外,交警表示,因无法判定视频中警车是否因办案等理由闯灯,后续车辆所有方若有正当理由可进行申诉免于处罚。
在留言区有留言是,法院警车“合情合理合法”,因为根据“交通法规定,特种车辆可以不受限制,而且社会车辆必须避让特种车辆。”。真的如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警车可以不受包括闯红灯等不受信号灯限制的前提,是“执行紧急任务”且“确保安全”。如果公务车在并非紧急任务的情况下闯红灯,或者在执行任务时没有确保安全,那么就不能免除其交通违法的责任。
现场视频可见,法院警车车顶警示灯闪烁,是不是就代表着该警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呢?
执行紧急任务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面对突发的、可能对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或重大利益造成严重威胁的情况时,依据法律法规、职责规定或应急预案,迅速采取行动以应对危机、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2006年11月29日发布(2025年11月25日的修订版2025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警车管理规定》中,不仅规定了什么情况下警车享有优先通行权,而且规定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适用条件。
旧版的《警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第十六条规定,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八条规定,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第十五条规定,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警车可以适用“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形,恐怕也只有在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的情况下了,其他情形根本不是法院的职责范围。
如果涉事法院警车适用“执行紧急任务”进行免责解释的话,令人实在想不出究竟是什么案件,需要法院警车跑到外地去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由此可见,视频中的警车,不仅仅是涉及到了闯红灯的问题,更有警灯的使用规范问题。
《警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作为执法者司法者,更应该模范的遵守法律规定;即便是在执行公务时,也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职权。
此次媒体报道的法院警车闯红灯引发热议,很多网友的质疑点之一就是,警车虽然闪着警灯,但究竟是不是以执行紧急任务为借口逃避交通违法责任?
相信经过了媒体报道,交警部门“已将相关违法情况发函至车辆属地车管所”,后续有关部门会给出调查和处理。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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