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5 日,湖南株洲市交警部门通报一起特殊交通违法案件:市民陶某因多次恶意别停 “哈啰出行” 无人驾驶车辆,被依法处以罚款 300 元、驾驶证记 10 分的处罚。此次事件源于 9 月 6 日上午的行车纠纷,陶某驾驶遮挡号牌的凯迪拉克轿车,在天元区多条路段连续别车,导致无人驾驶车辆紧急制动,车内乘车人 3 岁女童受惊大哭。这起案件成为智能网联汽车普及背景下,传统交通违法与新技术应用碰撞的典型案例,警方明确表示:无论车辆是否具备自动驾驶功能,恶意别车等危险行为都将依法追责,智能车辆与传统车辆受法律平等保护。
一、事件经过:恶意别车致智能车辆紧急制动
据株洲交警通报,9 月 6 日 10 时许,龙女士带着女儿乘坐哈啰无人驾驶车辆出行,沿天元区嵩山路向长江北路行驶时,遭遇一辆棕色凯迪拉克轿车多次恶意别车。视频监控显示,涉事凯迪拉克故意压速、连续变道拦截,在避让无果后,无人驾驶车辆触发紧急制动系统,停在马路中间,车内女童因突发情况受到惊吓哭闹不止。
警方调查证实,涉事司机陶某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二是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面对询问,陶某辩解称 “只是想测试自动驾驶车辆的性能”,但这一说法未获法律认可。哈啰出行技术部门表示,涉事车辆为 L4 级自动驾驶车型,配备多传感器融合感知系统,当时已通过算法判断危险并尝试避让,最终因安全优先级触发制动,整个过程符合预设安全逻辑。
二、法律界定:传统法规适配智能交通场景
株洲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陶某作出处罚:故意遮挡号牌记 9 分罚款 200 元,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记 1 分罚款 100 元,合并执行记 10 分罚款 300 元。办案民警指出,无人驾驶车辆虽由系统控制,但仍属于合法道路使用者,其路权受法律保护,恶意别车行为与针对传统车辆的同类违法性质完全相同。
法律界人士进一步分析,2025 年 2 月施行的《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已明确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时,与传统机动车适用相同法律标准;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车辆,其所有人、管理人需承担相应责任。这意味着无论车辆技术类型如何,恶意别车、遮挡号牌等行为的违法属性不会改变,处罚标准保持一致。
三、同类案例:别车违法性质不因车辆类型改变
此次事件并非孤例。2024 年 9 月大连警方曾查处一起传统车辆别车纠纷,司机张某因会车纠纷多次别停对方车辆,甚至持斧具威胁劝架市民,最终因寻衅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对比两地案例可见,无论是针对传统车辆还是智能车辆,恶意别车行为都面临法律追责。
值得注意的是,合肥条例特别强调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事故时,应参照传统机动车事故处理流程”。2025 年 3 月上海一起无人驾驶车辆被追尾事故中,交警判定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负全责,与传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完全一致,体现了 “技术中立” 的执法原则。
四、安全警示:技术创新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此次事件暴露出部分公众对智能驾驶技术的认知误区。哈啰出行安全负责人表示,当前自动驾驶系统虽能应对常规路况,但面对恶意别车等突发危险,依赖预设程序的应急处置能力存在局限。专家提醒,L4 级自动驾驶并非 “全无人驾驶”,仍需通过技术迭代提升复杂场景应对能力。
交警部门特别警示:以 “测试性能” 为由实施别车等危险行为,本质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根据《刑法》规定,若恶意别车情节恶劣导致严重后果,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或寻衅滋事罪,面临刑事处罚。警方建议,市民遭遇别车时应保持冷静,在确保安全前提下记录违法证据并及时报警。
哈啰出行同时公布数据:其智能车队配备的多传感器预警系统,可提前 1.5 秒识别危险驾驶行为并启动避让程序,此次事件中车辆制动距离较人类反应快 0.8 秒,有效降低了碰撞风险。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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