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明确汽车启用辅助驾驶功能 驾驶员仍须担责】最高法指出,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有关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即使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系统监测、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智能驾驶技术快速迭代的背景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3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首次以司法判决形式明确了车载辅助驾驶系统的法律定位——无论技术如何升级,驾驶人始终是车辆的实际操控者和责任主体。这一判例不仅回应了技术争议,更揭示了智能驾驶时代法律与伦理的深层命题。
一、案例核心:醉酒“脱手驾驶”为何仍需担刑责?
根据判决书,被告人王某群醉酒后激活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并通过私自安装的“智驾神器”逃避系统监测,使车辆在无人监管状态下行驶20分钟。尽管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mg/100ml(未达150mg/100ml的“情节显著轻微”标准),且车辆为L2级辅助驾驶系统,法院仍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判决逻辑:
技术定位:L2级辅助驾驶仅属“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无法脱离驾驶人监管,驾驶人需全程监控路况并随时接管。
责任归属:驾驶人激活辅助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技术辅助不转移法定责任。
主观过错:王某群明知醉酒驾驶违法,仍通过非法配件规避监测,主观恶性明显。
二、法律争议:技术赋能是否动摇责任框架?
近年来,类似案件频发暴露法律适用难题:
技术依赖陷阱:部分驾驶人误将辅助功能视为“电子代驾”,甚至通过“智驾神器”实现脱手、脱眼驾驶。
责任边界模糊:车企宣传中“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的表述差异,易误导消费者混淆技术等级。
非法配件泛滥:电商平台流通的“方向盘装饰环”“防静电贴”等配件,通过模拟握力或篡改数据欺骗系统,形成黑色产业链。
最高法通过本案确立两大规则:
功能不等于权限:辅助驾驶系统的启用不豁免驾驶人注意义务,技术缺陷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行为决定责任:即使驾驶人不在主驾驶位,只要其授权车辆启动并规避监管,仍需承担刑责。
三、行业启示:技术发展需与法治同频
1. 车企责任:从“营销噱头”到“安全本位”
分级宣传:需明确标注系统等级(如L2级),禁用“自动驾驶”“无人操控”等误导性用语。
风险提示:在激活界面强制提示“驾驶人需全程监控”,并完善接管响应机制。
技术升级:提升系统在复杂场景(如施工路段、极端天气)的可靠性,减少对人工干预的依赖。
2. 监管升级: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
立法衔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明确辅助驾驶场景下的责任划分标准。
数据监管:建立全国车辆运行数据平台,实时监测异常驾驶行为(如长时间脱手)。
打击黑产:电商平台需下架“智驾神器”类商品,对销售者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死刑)。
四、公众认知:安全驾驶的“再教育”
1. 技术认知纠偏
模拟培训:建议驾考增加辅助驾驶操作规范及紧急接管演练。
风险警示:通过事故案例(如隧道内系统失效、恶劣天气误判)普及技术局限性。
2. 行为规范重构
场景禁忌:明确禁止在高速行驶、施工路段、突发障碍物等情况下使用辅助驾驶。
设备自查:定期检测方向盘压力传感器、视线监测模块等关键部件。
五、生命安全至上:平衡创新与安全的法治路径
最高法的判例为智能驾驶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分级责任体系:参考欧盟《自动驾驶法规》,按技术等级划分责任主体(如L3级事故由车企担责)。
保险机制创新:探索“人机共保”模式,平衡个人责任与企业风险分担。
伦理框架构建:在算法设计中嵌入“最小化伤害”原则,避免系统自主决策引发道德困境。
从“特斯拉自动驾驶致死案”到“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技术进步与法律规制的博弈从未停歇。最高法的判决传递出清晰信号:任何技术都不能凌驾于生命安全之上。唯有通过立法细化、行业自律与公众教育三管齐下,才能让智能驾驶真正成为“安全出行”的助力,而非“马路杀手”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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