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含山县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判决被告人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花某某作为某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与某油品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4.5%-5%的开票费价格从某油品有限公司总共开了26份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70万元,税额392307.63元。后某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向税务机关成功抵扣了23份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合计342394.04元,价税合计2356477元。
判决结果

含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花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342394.04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法官说法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然而,社会上仍有不法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从而不交或少交增值税,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危害税收管理秩序,扰乱同类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税收损失。作为企业经营者一定要牢固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理念,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含山县法院
编辑:张愉
【来源:安徽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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