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MINI新能源车刹车频繁故障,车主退换诉求遭拒引关注

新车到手本应是满心欢喜,可西安的吕先生却陷入了担忧。他给妻子买的宝马MINI新能源小轿车,在短短数月里竟多次出现刹车故障,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宝马MINI新能源车刹车频繁故障,车主退换诉求遭拒引关注-有驾

事情经过

根据吕先生的描述,今年8月,他在西安某MINI 4S店为妻子购置了一辆宝马MINI新能源小轿车。8月26日完成手续提车后,起初车辆驾驶正常。然而提车约一个月,吕先生在城区驾驶时,突然遭遇“踩不动刹车”的状况,刹车很硬近乎失灵,显示屏也亮起制动系统故障提示灯,不过故障很快消失,他起初未在意。直到大概10月份,他驾驶这辆车的时候又出现了相同的情况,他仍以为是新车磨合期问题未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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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中旬,吕先生妻子在小区地库启动车辆准备上班时,车辆显示屏出现众多提示灯,包括刹车制动故障提示,刹车依旧踩不动。因频繁出现刹车故障及提示,吕先生将车送往4S店检测,被告知是车辆电脑模块问题,需更换模块。但吕先生和妻子认为新车不到三个月、行驶不到2000公里就出现三次刹车故障,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怀疑有质量问题,希望4S店更换同款车辆,却被告知车辆已过三包有效期(60天)。

4S店:可更换模块解决,但达不到退换车条件

吕先生认为车辆前两次刹车故障在有效期内,后台应有记录,符合退换条件,只想换一辆同款车让家人安心。12月2日上午,记者和吕先生来到购车4S店,现场启动车辆未见制动提示异常。工作人员表示,客户11月17日来店首次反馈问题,经后台查询故障代码上报频次为三次,但故障代码出现三次不等于实际故障出现三次,有虚拟故障和真实故障之分。车辆到店时无故障现象,现场检测系统出现过故障码,进一步检查可通过更换模块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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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客户更换车的诉求,4S店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相关政策和条例,该车辆达不到退换车标准,会和车主积极协商。那么问题来了,就目前吕先生遇到的情况,其提出更换车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吗?

律驰驾道观点

宝马MINI新能源车刹车故障争议:三包期内故障频发,退换车诉求能否成立

西安吕先生新购的宝马MINI新能源车在提车后数月内多次出现刹车系统故障,引发车主与4S店之间关于汽车质量、三包责任与退换车条件的激烈争议。本案不仅关乎消费者切身安全与权益,也触及汽车三包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的认定难点。其中,最具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故障事实的认定与举证责任、三包有效期与故障发生时间的法律衔接、刹车故障是否构成退换车的法定条件,以及维修方案与消费者安全保障之间的平衡。下文将围绕这些争议展开具体分析。

一、故障次数如何认定:“虚拟故障码”能否对抗车主实际体验

车主主张车辆在三个月内出现三次刹车故障,而4S店则认为“故障代码出现三次不等于实际故障出现三次”,并指出存在“虚拟故障”的可能。双方对“故障”的认定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在汽车质量问题纠纷中,故障的认定往往依赖于“故障代码”与“实际驾驶体验”的双重证据。4S店以“虚拟故障”为由降低故障严重性的说法,虽在技术层面可能成立,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则显乏力。车主已提供多次故障发生时仪表盘警示灯亮的描述,且其中一次发生于地库启动时,具备具体场景与风险证据。若4S店无法证明该故障代码纯属系统误报、且与车辆实际性能无关,则应倾向于认定车主主张的故障事实成立。此外,车辆在短时间内多次报出同一故障代码,即便部分为“虚拟”,也反映出系统稳定性不足,足以引起消费者合理担忧。

二、三包有效期如何计算:故障发生在有效期内是否影响权利主张

4S店以车辆“已过三包有效期(60天)”为由拒绝退换车,而车主主张前两次故障发生在三包期内,应计入维权依据。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三包有效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车辆于8月26日交付,前两次故障分别发生于9月和10月,确在三包期内。虽然车主在11月才首次进店反馈,但这并不影响故障事实发生在三包期内这一客观情况。4S店以“首次反馈时间”作为三包权利起算点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关键在于,故障是否发生于三包期内,而非车主何时报修。因此,吕先生有权依据三包期内发生的故障主张相应权利,4S店不得以“超过60天”为由完全拒绝其诉求。

三、刹车故障是否达到退换车标准?安全风险与三包期限如何协调

刹车系统频繁故障是否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能否适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关于退换车的具体条款?

刹车系统直接关系到驾乘人员与公共安全,其故障在法律与实务中存在被认定为“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概率。《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因此,适用该条退换车条款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故障属于“制动系统失效”等严重安全性能问题;二是故障发生在三包有效期起算后60日内或3000公里内(以先到为准)。

本案中,车辆在9月、10月即已出现刹车踩不动、故障灯亮的情况,初步符合上述条款的时间与事实要件。尽管4S店辩称车辆“已过三包有效期”,但该主张忽略了故障发生时间应在三包期内,而非以车主报修时间为准。即便部分故障发生在60日之后,刹车系统在较短时间内反复失效,也已构成明显的安全缺陷,足以说明车辆存在系统性质量隐患。在此情况下,仅以“更换模块”方式维修,难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应保证商品与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因此,从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合理信赖的角度,吕先生提出换车的诉求具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维修方案是否足以保障消费者权益?更换模块能否彻底解决隐患

4S店提出“更换模块”的维修方案,车主则认为应直接换车以根本解决安全隐患。

4S店提供的维修方案属于“修复性救济”,而车主诉求属于“替代性救济”。在法律上,如果车辆存在反复发生的系统性缺陷,尤其是涉及安全性能的缺陷,消费者有权主张更换或退货。本案中,刹车故障在短期内多次出现,且原因被归结为“电脑模块问题”,这说明该故障并非偶发性,而可能源于部件或系统设计缺陷。若仅更换模块,无法保证同类问题不再发生,也无法彻底消除车主的安全焦虑。因此,从保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易公平的角度出发,吕先生提出换车的诉求具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尤其是在车辆使用时间短、里程低的情况下,更应倾向于支持消费者的合理信赖利益。

本案表面上是车主与4S店之间的维修与退换之争,实质则是对汽车三包规定中“安全故障”“三包期认定”与“消费者合理期待”等核心概念的解释与适用问题。在新能源汽车逐渐普及的当下,此类纠纷也提示企业应更重视产品质量与售后响应,监管部门亦需进一步明确相关标准的执行细则,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之间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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