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犯人驾驶汽车,严防犯人驾车脱逃的通报

关于禁止犯人驾驶汽车,严防犯人驾车脱逃的通报

司法部劳改局

(1986年1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局

1985年12月22日上午,广东省怀集监狱犯人王永泉(因诈骗罪被判刑八年)趁干部批准其驾驶一辆卡车在场区内运输石料之机,驾车逃跑,至今未抓获。据了解,目前一些劳改单位使用犯人驾驶汽车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犯人趁驾车之机逃跑或进行其它犯罪活动时有发生;有的使用犯人驾驶汽车造成重大翻车伤亡事故,带来不良后果和影响。

这种作法严重违背了监管法规。为了吸取教训,严密监管制度,堵塞漏洞,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投入劳动改造的在押犯,无论在监内、监外,一律不准驾驶汽车。已经使用犯人驾驶汽车的要坚决撤掉,改用工人或就业人员顶替。

(二)确因生产需要,可使用犯人驾驶电瓶车、叉车、挖土机等,但必须挑选表现好的,经劳改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让犯人从事驾驶,驾驶范围仅限于监内或厂(场)内。同时要建立制度,严加监控,做到不脱管。发现犯人在驾驶期间,有违反监规纪律等不法行为时,要立即撤换,防止发生问题。

望各地接此通报后,对使用犯人驾驶汽车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将执行情况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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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系列·行政法·劳改 劳教: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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