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深冬清晨,威马EX5车主赵明像往常一样尝试通过手机APP远程启动空调,屏幕依旧显示“网络连接失败”。这已经是他连续第8个月无法使用这项基础功能。在他的威马车友群里,每天都有车主分享类似的遭遇:配件断供、电池衰减、二手车价腰斩。曾经代表智能出行前沿的威马汽车,如今在车主口中变成了“带轮子的数字废铁”。
转机出现在2025年1月的债权人会议。通过网络视频方式,管理人与债权人审议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方案,战略投资人深圳翔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诺投入超100亿元资金,目标在2025年实现复工复产。但对于像赵明这样的10万余名威马车主而言,资本注入能否真正解决他们的日常困境,仍是未知数。
根据重整方案,战略投资人及指定主体的后续持续投资将超过100亿元。这些资金被划分为三个主要用途:支付共益债务、清偿各类债权以及复工复产和后续经营。值得注意的是,投资人已从2025年1月起按照每月258万元垫付车联网服务费,这笔支出在破产程序中被依法认定为共益债。
债务清偿设置了明确的分级机制。债权金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普通债权人,将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6个月内获得全额现金清偿;超过15万元的部分,除15万元现金清偿外,超出部分通过信托受益份额按比例清偿。这种安排使得80%的供应商投下了赞成票。
然而,车主的权益保障在清偿序列中的位置并不明朗。虽然管理人协调保留了65名留守人员维持基本售后,但公开资料显示,资金优先用于解决债务和重启生产,而非全面修复现有车辆问题。
新股东承诺恢复车联网服务,但执行面临技术断层。威马与腾某云等三家互联网运营服务商的原服务协议已到期,联合管理人需要重新洽谈续签。更复杂的是,不同年份销售的车型硬件配置差异较大,能否统一适配新系统存在疑问。
配件供应链的重建更为棘手。威马汽车在浙江温州和湖北黄冈的两大生产基地虽具备年产25万辆的产能,但停产期间供应商已纷纷转产。管理人虽通过法院裁定确认,原威马四公司所有的模具、库存、生产设施及知识产权等资产即便存放于供应商处仍属威马所有,但实际协调难度极大。
有车主反映,即使是简单的胎压传感器故障,也因厂家服务器停摆而无法解码重置。第三方维修厂虽能处理部分机械问题,但涉及电池、电控等核心系统时,缺乏原厂技术支持使得维修风险骤增。
随着时间推移,硬件老化问题日益凸显。早期威马EX5车型的电池包已进入衰减期,有车主表示冬季续航从标称400公里降至不足200公里。更换电池组费用高达8万元,而二手车商对同款车型的收购价仅3万元左右。
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市场信任的崩塌。多位车主反映,续保时遭遇保险公司拒保或保费上浮50%,理由是“缺乏官方维修渠道,风险不可控”。二手车市场对威马品牌更是敬而远之,有经销商直言:“收回来也卖不掉,电池安全隐患大,最关键的是过户后可能无法年检。”
即便重整方案提出在2025年9月恢复EX5和E5车型量产,并规划2027年年销量超60万辆的目标,但行业专家认为,品牌信誉的修复需要更长时间。在比亚迪、特斯拉等巨头占据主导的新能源市场,威马需要证明其产品竞争力与长期运营能力。
法律层面,虽然《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车企在破产情况下仍需承担三包责任,但实际执行存在空白。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要求供应商保证停产车型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但未规定破产企业如何履行该义务。
重整方案的法律约束力也面临考验。新成立的智马行(温州)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负责运营重生后的威马品牌,但其与原有债务的责任划分尚未明晰。有法律专家指出,破产重整方案虽经法院批准,但若投资人后续资金不到位或市场反应不及预期,车主权益可能再次被搁置。
部分车主尝试通过集体诉讼维权,但威马负债总额达203亿元,涉及债权人超1000家,车主权益的优先级难以保障。管理人虽承诺保障车联网服务不中断,但长期维护承诺并未体现在公开文件中。
在威马温州基地,留守员工透露已有143人的团队在推动复产工作。新股东计划先行投入10亿元用于设备更新和供应链重建,目标在2025年9月实现首款车型下线。当地政府也承诺提供政策、融资等支持。
但对于已购车用户而言,解决方案仍不明朗。有车主无奈表示:“即便工厂复工,也是生产新车,我们这些老车主的车机系统更新、电池衰减问题谁来解决?”这种疑虑在车友群中普遍存在。
对比其他破产车企的善后方式,威马的重整方案在债务清偿方面有所创新,但对车主权益的保障措施仍显模糊。有行业观察者建议,应建立车企退出机制的售后托管制度,强制要求破产企业预留售后服务基金,但目前尚无此类政策落地。
百亿资本注入为威马的重生提供了可能,但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债务还是彻底修复车辆,成为摆在投资人面前的现实选择。当车企的“数字生命”依赖持续的技术支持,破产重整不再只是债务重组,更是对智能汽车时代用户权益保障体系的一次考验。
在技术快速迭代的浪潮中,我们是否过于追逐智能网联的便利,而忽视了基础保障的重要性?当资本退潮时,用户权益应当置于何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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